2007年9月18日,石小姐拿着父亲的存折来到银行办理业务,在店堂内等候时听了金盛人寿保险公司工作人员的介绍,便当即以父亲石先生的名义与对方签订了一份金盛金生赢家投资连结保险《人身或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当日,石小姐就将父亲存折上的30万元汇入了金盛公司指定账户。石先生在得知情况后,向保险公司提出退保要求,但遭到拒绝,石先生遂提出诉讼。
法庭审理时,石先生解释说事前并不知女儿代其投保,将存款交给女儿是让其代为转存到期存款,因此保险合同和保单上都不是自己签的名。金盛公司也承认这一点,但仍坚持合同是有效的。一审法院审理后判决保险合同无效,退还保险账户内余额,同时判决金盛保险对石先生投保产生的损失承担60%的赔偿责任及30万元保费的利息损失。石先生不服提起上诉。
一中院审理后认为,石小姐没有取得投保人石先生的代理权以石先生的名义订立系争保险合同,且合同未经石先生追认,对石先生不发生效力。鉴于系争保险合同为无效,石先生本人没有过错,故可基于合同无效要求返还其所交付的30万元保险费并赔偿损失。金盛公司履行相应返还义务后可基于连带责任关系另行向石小姐主张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