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3月,喻某驾驶摩托车搭乘曾某及自家小孩外出,行驶至一路口时与黄某驾驶的摩托车发生碰撞,致使曾某与黄某受伤。交管部门认定,黄某、喻某负此次交通事故的同等责任,余某作为黄某驾驶摩托车所有人和管理人,存在管理过错,也应承担赔偿责任。事发后,曾先生花去医疗费3万余元。据了解,黄某事发时未取得摩托车驾驶资格,且驾驶的摩托车事发时未投保交强险。事后,曾某将喻某、黄某及余某一并告上法庭,索赔损失。
对此,余某称,其对黄某使用该车辆并不知情,且该车辆保险已过期,不应再进行驾驶,黄某擅自驾车惹出事故与其没有关系。
近日,重庆市酉阳县人民法院一审认定黄某承担40%的责任,喻某承担40%的责任,余某承担10%的责任,曾某自身承担10%的责任,三被告向曾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共计4万余元。
法官庭后解释称,本案中喻某搭载曾某及自家小孩的行为已构成超载行为;曾某在明知喻某已经搭乘孩子的情况下,仍然搭乘该车,就其所受损害的发生也存在一定过错;余某作为摩托车交强险的投保义务人应投保而未投保,因此应当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与黄某承担连带责任,同时作为事故车辆的所有人,其未尽到足够的管理义务,就本案的发生存在相应的过错。
据此,法院根据案情,作出了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