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在投保当天发生事故,事后,浙江湖州南浔的马女士到法院起诉,要求保险公司赔付她之前支付给受害人的8万余元。而保险公司却认为马女士是发生交通事故后再投保,拒绝理赔。法庭上,一份证明涉案车辆投保时间比交通事故发生时间晚了8分27秒的银行交易明细,让马女士撤了诉。
2012年6月7日下午,马女士将自己的马自达轿车借给前夫徐先生使用,在南浔镇泰安西路,徐先生撞上了一辆三轮电瓶车,致使驾驶三轮电瓶车的冯某受伤,事故总共对冯某造成的损失是24万多。交通事故认定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
后冯某起诉至南浔法院,三方达成调解协议,徐先生赔偿了12万,约定马女士赔偿冯某83500元。
今年6月16日,马女士向南浔法院提起诉讼,向保险公司追偿。法院受理了此案。
马女士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马女士的小轿车在2012年6月7日下午15时发生了事故。
马女士同时出具了一份同一天签订的保单,载明同日15时对该轿车进行投保交强险,保险期间自2012年6月8日零时起至2013年6月7日24时止。
如果马女士投保的时间早于车祸发生的时间,那么马女士的诉求很有可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双方争议焦点集中在究竟是投保在先还是发生事故在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