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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施工作业和管理的人员

2015-08-171次浏览
小新客服
说起建工意外险,很多人都会觉得陌生,但是说起近日来多家媒体和社会各界十分关注的“杀人伪造矿难骗赔案”,大家就都知晓了。建工意外险是指凡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从事施工作业与工程管理、并与施工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均需按照国家建筑法要求,由所在施工企业对该类劳动团体购买保险,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记者日前从四川省保险行业协会获悉,在反复调研的基础上,四川省保险行业协会制定了《建筑工程意外伤害保险业务自律约定》,本项自律约定已审议通过,并将于今年9月1日起在四川省范围内正式实施。

现在多家保险公司都在经营建工意外险,而记者了解到,在建筑行业上,目前已有强制性的保险要求,比如建筑公司必须给工人上建工险,否则不发开工许可证。

建工意外险赔付多有不规范

建筑工程意外险是一种以人身为保险标的,以意外医疗、死亡、伤残、烧伤为保险责任的商业性保险。

根据《建筑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建筑职工意外伤害保险是法定的强制性保险,也是保护建筑业从业人员合法权益,转移企业事故风险,增强企业预防和控制事故能力,促进企业安全生产的重要手段。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施工作业和管理的人员,在施工活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意外伤亡事故提供保障,办理建筑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范围应当覆盖工程项目。已在企业所在地参加工伤保险的人员,从事现场施工时仍可参加建筑意外伤害保险。

保险期限应涵盖工程项目开工之日到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日。提前竣工的,保险责任自行终止。因延长工期的,应当办理保险顺延手续。

其实尽管建工意外险作为强制性险种,在建筑工地开工之前就必须为工人购买,但在采访中,记者发现,在建工险理赔的时候,常常由于投保建工险的环境很复杂,因此存在很多不规范的地方。而一些保险业的人士也坦言,在建工险的理赔上,常常建筑工地人员变换的频繁性和复杂性,在出事之后,保险公司往往只能按照投保时的总人数进行理赔,根本分不清究竟是不是当时投保的本人。

团险理赔多以合同为主

据中国人寿四川省分公司业务管理中心理赔部经理林强介绍,团险和个险理赔操作明显不同,个险客户出险后要由投保人拨打统一客服电话或其专属代理人报案。而团险方面,一方面由投保单位统一报案,另一方面,由于团险客户一旦出险都为较大安全事故,公司方面会对投保客户所在单位进行实时监控,一旦出险主动出击。

据了解,建筑意外伤害保险承保保费计收方式有三种:一是按被保险人人数计收保险费。二是按建筑面积计收保险费。三是按工程合同造价计收保险费,对于第一种按人数计收保险费,指对工程工期长,人员比较固定,但保费相对较高,一般很少使用。

林强表示,正因为团险与个险的投保有差异,因此团险的理赔也就存在诸多不同。因此投保企业在投保时并不需要向保险公司提供被保险人个人健康体检报告,只需要提供其基本身份信息,甚至有些投保单位只是提供了被保险人数量,在这样的情况下,团险的理赔就只能“一切以合同为准”。林强介绍,一份保单有几十页之多,这几十页纸详细说明了保障范围、理赔范围、责任范围等等细则,这是保险业从业人员总结几十年经验得出的,真正能够做到有据可依。

新规范旨在保护被保险人权益

今年7月,一桩特大系列“杀人骗赔”案在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21名来自四川、云南等地的农民工,组成一个团伙,不到一年时间,他们已成功锤杀4名工友,并制造“矿难”假象,骗赔约185万元,这也就是“杀人伪造矿难骗赔案”。尽管这些故意杀人、伪造矿难并骗取死亡赔偿金的犯罪分子最终被绳之以法,但这起备受关注的案件背后,暴露出来的相关问题也不容忽视。

为此,四川省保险行业协会在反复调研的基础上,制定了《建筑工程意外伤害保险业务自律约定》,针对建意险经营过程中可能存在的诈保骗赔风险进行了自律规范。为降低事故发生,保障被保险人生命安全,增强建筑施工单位对施工安全的重视程度以及设置安全保护措施的保障力度,自律约定要求:针对赔付金额达到一定数额、被保险人发生死亡或残疾的保险事故,建筑施工单位需提供建筑安全监管部门出具的事故证明;同时,为减少不法分子冒领赔款的风险,自律约定还要求保险公司尽快完成系统改造,以确保“建工意外险身故保险金全额转账”这一赔款支付机制顺利实施,保证死亡保险赔偿金能够全额支付到被保险人同名银行账户。

目前,本项自律约定已审议通过,并将于今年9月1日起在四川省范围内正式实施,这将对维护被保险人合法权益,规范四川省建工意外险市场秩序起到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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