旧车投保要适当选择险种
采访中,人保财险吉林省分公司相关工作人员告诉记者,由于驾驶经验不断丰富等原因,一些车主对于已经驾驶了五六年的车辆,会适当删减一部分险种或降低保额,从而降低保费以减少自身的经济负担,然而,由于车辆使用年限较长,零配件部分发生老化,存在一定的自燃风险,并且,交通事故赔偿标准也在逐年提高,因此,建议五六年甚至年限更久的车辆投保时,不要忽略车损险、商业三者险和自燃损失险这三类保险的保障。除此之外,车主可根据车辆和环境等因素对投保组合进行合理调整。
不足额投保可致非全额理赔
据人保财险吉林省分公司相关工作人员介绍,车主以新车购置价确定保险金额投保,并投保不计免赔附加险后,车辆一旦发生全部损失,在保险金额范围内,会按照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计算赔偿;发生部分损失时,按核定修理费用计算赔偿,但不得超过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
使用期限超过两年的车辆,如果车主与保险公司协商按照车辆实际价值或协商价值投保,即使车主已投保了不计免赔,也不能全额理赔。车辆发生全部损失时,如果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未超过保险金额,以保险事故发生时车辆的实际价值计算赔偿,否则按照保险金额计算赔偿;发生部分损失时,按保险金额与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新车购置价的比例计算赔偿,同样不得超过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例如,投保时保险车辆的新车购置价为10万元,车主按照车辆实际价值8万元进行投保,计算赔偿的比例就是80%(8万元/10万元),发生不超过车辆实际价值的部分损失时,如果核定修理费用为1000元,其中800元由保险公司负责理赔,200元则要由车主承担(假设车主投保了不计免赔)。由此可见,不足额投保对于日后理赔会产生直接影响,因此,建议车主在投保时尽量按照新车购置价确定保险金额,避免在理赔时发生这样的情况。
超过两年的车辆在投保时,保额可以在新车购置价的基础上下浮(不超过20%),保费也会随之降低。因此,对于驾驶了五、六年的机动车,由于存在折旧,一些车主在投保时便与保险公司协商,按照车辆实际价值或协商价格作为保险金额投保,从而降低保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