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指的是汽车,电车,电瓶车,摩托车,拖拉机及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机动车保险主要分为基本险和附加险两部分。基本险分为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附加险分为盗抢险,司乘意外伤害险和玻璃单独破碎险、自燃损失险、不计免赔特约险等。
1.车辆损失险:即车主向保险公司投保的预防车辆可能造成的损失的保险。
(1)《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对由什么原因造成的保险车辆损失,保险人负责陪偿都有严格的责任界定(如保险车辆上的一切人员和财产,该险种是不负责赔偿的)。因此,车主在投保过程中要认真阅读理解保险条款,对一些责任界定做到心中有数。
(2)车辆损失险的保险金额可以按投保时的新车购置价或实际价值确定,也可以由投保人与保险公司协商确定,但保险金额不能超出保险价值。即价值10万元的车辆,保险金额只能在10万元以内,超过部分无效。
2.第三者责任险:
被保险人允许的合格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予赔偿。投保时,被投保人可以自愿选择投保,事故最高赔偿限额分为6个档次:5万,10万,20万,100万及100万以上但不超过1000万。
3.车辆损失险与第三者责任险的区别:
车辆损失险主要针对于投保车辆本身的损坏,而适可第三者责任险是针对投保人使用保险车辆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这两种保险有严格的区别,但均不包括驾驶员本身的保险。为了能够得到完整的经济保障,应尽可能将两种险种一并投保。
附加险(附加险的险种,赔偿额及保费率各保险公司可自行规定,因而在操作上有所区别)
机动车附加险是在投保了主要险种后的附带险种。即只有投保了主要险种后方能投保相对应的附加险,附加险不能单独投保。
1. 车辆损失险的附加险
(1)“盗抢险”:
保险车辆因全车被盗窃,被抢劫或被抢夺时,经县以上公安刑侦部门立案证实,满三个月未查明下落的,保险人对其直接经济损失按保险金额计算赔偿。赔偿后保险责任终止,该车辆权益归保险人所有
(2)“自然损失保险”:
在保险车辆因本车电器线路,供油系统发生损毁及运载货物的自身原因起火燃烧,造成保险车辆损失以及被保险人在发生本保险责任事故时,为减少车辆损失所支出的必要合理的施救费用,保险人在保险单该项目所载明的保险金额内,按该车辆的实际损失赔偿:发生全部损失的按出险时车辆实际价值在保险单该项目所载明的保险金额内赔偿。
车险作为我国保险行业中的一大险种,在保险总保费中占据极大比例,而且随着近年来我国汽车持有量的逐渐上涨,车险在我国的成长空间将因此逐年增广,前途不可限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