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江马先生去年10月份在东莞一财险甲公司投保了5万元保额的家财险附加盗抢险,而在投保3个月后,马先生又在东莞另一家财险乙公司投保了3万元保额的家财险附加盗抢险,保险期限均为一年。
今年7月中旬,马先生家被盗,他向两家财险公司分别提出有效索赔金额为5000元。由于事故发生时马先生所投保的两个保险都在有效期内,保险公司在要求马先生提供原始单据时,发现马先生多头投保,而按照有关规定,两家保险公司采用了比例分摊赔偿法,总和仍为5000元。
据保险公司理赔负责人介绍,对于马先生这类同一期间在多家公司投保的现象,业内称为“重复保险”, 而按照《保险法》规定,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各保险公司只需要按照比例承担的方式分摊赔偿责任,投保者获得的赔付总数则不能超过构成有效索赔的损失总额。因此,无论客户家庭财产投保了多少份保险,出险后,各家财产保险公司会按比例分摊责任,理赔总金额不会超过有效的索赔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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