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基本医疗保险不同,补充医疗保险不是通过国家立法强制实施的,而是由用人单位和个人自愿参加的。是在单位和职工参加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险后,由单位或个人根据需求和可能原则,适当增加医疗保险项目,来提高保险保障水平的一种补充性保险。
基本医疗保险与补充医疗保险不是相互矛盾,而是互为补充,不可替代,其目的都是为了给职工提供医疗保障。
商业医疗保险是医疗保障体系的组成部分,单位和个人自愿参加。国家鼓励用人单位和个人参加商业医疗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经营的,赢利性的医疗保障。消费者依一定数额交纳保险金,遇到重大疾病时,可以从保险公司获得一定数额的医疗费用。
投保范围:
凡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在职职工,退休职工,在参加当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后,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其所在单位作为投保人向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投保时,单位投保人数不低于五人,而且符合投保条件的人员必须百分之七十五以上投保。
保险期间:
本合同保险期间为一年,除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约定终止日二十四时止,由投标人与本公司在投保时协商确定。
保险期间届满后,投保人可以继续投保本保险,但本公司有权根据经营情况调整本保险的保险费率。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依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一,对于被保险人在指定医疗服务提供单位就医或者配药所支出的,并在当地社会医疗保险部门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应由被保险人自理的医疗费用,按照下列规定给付保险金:
1. 当累计发生的门诊,急诊医疗费用(以下简称门诊医疗费用)超过门诊免赔额时,本公司在扣除门诊免赔额后,将其余额按本合同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门诊保险金。门诊免赔额和门诊医疗费用给付比例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2. 当累计发生的住院,急诊观察室医疗费用(以下简称住院医疗费用)超过住院免赔额时,本公司在扣除住院免赔额后,将其余额按本合同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住院保险金。住院免赔额和住院医疗费用给付比例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二,对于被保险人因道路交通事故导致意外伤害,在指定医疗服务提供单位就医或者配药所支出的,并在当地社会医疗保险部门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可予支付的医疗费用,本公司在扣除人民币一百元免赔额后,将其余额按百分之九十的比例给付交通意外医疗保险金。
三,当本公司累计给付的各项保险金达到被保险人个人名下的保险金额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所承担的保险责任终止,但有本条第四款规定的情形除外。
四、(可选择项目)投保人设立公共保险金额时,当本公司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被保险人个人名下的保险金额时,经投保人同意,本公司按照本条第一、二款的规定在公共保险金额范围内给付保险金,但最高不超过该被保险人个人名下保险金额的一倍。
无论一个或多个被保险人使用公共保险金额,本公司累计给付的金额以公共保险金额为限。本款所述的累计给付包括对全部被保险人所发生的保险金给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