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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项措施切实提高东海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2012-02-230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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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海县对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进行了大幅调整,再次提高了参保职工医疗保险待遇,切实保障全县近4万名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的切身利益。

日前,东海县出台了《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政策的通知》,本着降低门槛、提高待遇、规范操作的原则,对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进行了大幅调整,再次提高了参保职工医疗保险待遇,切实保障全县近4万名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的切身利益。

一、扩大门诊慢性病补助范围

门诊慢性病由原规定的6个病种增加到21个病种,新增加的慢性病有:冠心病、慢性肾功能衰竭、肾病综合症、慢性肾小球肾炎、类风湿性关节炎、系统性红斑狼疮等。

二、提高门诊慢性病医疗待遇

由原来的“对于患有医保机构规定的慢性疾病病种范围内的慢性疾病的职工,年内门诊个人自付费用超过1000元以上的部分,由统筹基金支付80%,个人负担20%(统筹基金支付最高限额2000元)”,调整为“年内门诊个人自付费用超过500元以上的部分,由统筹基金支付80%,个人负担20%(统筹基金支付最高限额3000元)”。

三、提高医疗费统筹基金和救助金最高支付限额

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由每年2.1万上调到8万元,救助金最高支付限额由原10万元上调到13万元。

四、调整门诊大病、门诊特疗的待遇

1、取消门诊大病起付段;2、提高门诊特殊治疗统筹基金报销比例,由原60%提高到80%;3、取消门诊特殊检查医疗费用报销待遇。

五、完善长期居外人员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管理办法

凡按规定办理居外手续的退休人员,可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将本人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余额汇入个人银行账户,主要用于异地居住发生的普通门诊费用。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每年第一季度办理申请人员上年度个人账户转账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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