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宿迁市人社局会同财政局下发了《关于印发宿迁市医疗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细则的通知》(宿人社发〔2013〕136号),。
一是统一参保缴费。凡属于参保范围的单位及职工必须按时足额缴纳医疗、生育保险费,不得减免。未按规定缴费的,由社保征缴机构责令其缴纳,并按日加收0.5‰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人社行政部门处以欠缴数额1-3倍的罚款。欠缴期间所发生的医疗、生育费用,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二是统一主要政策。统一将职工工资总额作为职工医疗、生育保险缴费基数,执行医疗和生育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支付比例及最高支付限额等待遇政策。统一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筹集标准和个人账户划拔比例,用人单位按上年度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7%缴纳,职工按2%缴纳。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划拔以个人参加医疗保险的缴费工资为基数,在职职工未满45周岁的按3%划拔,45周岁以上(含45周岁)按4%划拔,退休职工按5%划拨。
三是统一基金管理。医疗、生育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各县(区)财政部门统一开设“职工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居民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和“生育保险基金财政专户”,专项用于核算由当地征收的职工医疗、居民医疗、生育保险费、账户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等。
四是统一待遇标准。职工住院最高支付限额标准为20万元,其中5万元以内由统筹基金支付,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由大病医疗救助基金最高实际支付。明确了门诊特定治疗支付比例:统筹基金支付80%,个人负担20%;门诊特定慢性病:年度门诊医疗费支付限额1200元,患两种以上特定慢性病,年度支付限额1800元;门诊特殊病种支付比例:肾病综合症等8种特殊病每人每年支付限额为20000元,统筹基金支付80%,个人负担20%。帕金森综合症等2种特殊病每人每年支付限额为30000元,统筹基金支付85%,个人负担15%;恶性肿瘤等5种病种每人每年支付限额为60000元,统筹基金支付90%,个人负担10%。
五是统一办经管理。统一定点医疗机构、协议零售药店资格准入、退出和服务协议管理标准,县(区)人社行政部门负责受理辖区内医疗机构的定点资格申请、初审工作。初审合格后,统一报市人社行政部门确定。
六是统一信息系统。利用“金保工程”软件,统一推广“大医保”信息系统,加快建设覆盖市、县区经办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和协议零售药店等的信息网络平台,推进省内异地就医结算平台推广使用,实现参保人员持卡就医、即时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