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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发布《关于调整职工住院治疗工伤和康复的交通食宿费用补助标准的通知》

2015-10-302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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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发布了《关于调整职工住院治疗工伤和康复的交通食宿费用补助标准的通知》,通知主要调整了职工住院治疗工伤和康复的交通食宿费用补助标准:在外市地区住院的伙食补助,由原来每天14元提高到每天56元;市区的,由原来每天14元提高到每天38.50元。

7月20日讯:近日,梅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市财政局联合印发《关于调整职工住院治疗工伤和康复的交通食宿费用补助标准的通知》(梅市人社[2015]70号),从今年7月1日起,我市调整职工住院治疗工伤和康复的交通食宿费用补助标准。这项政策将惠及全市27万多名参保职工。

据了解,按照《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住院治疗工伤、康复的伙食补助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不低于统筹地区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支付。经批准转统筹地区以外门诊治疗、康复及住院治疗、康复的,其在城市间往返一次的交通费用及在转入地所需的市内交通、食宿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支付。

为此,经市人民政府同意,我市对职工住院治疗工伤和康复的交通食宿费用补助标准进行调整。今年7月1日起,职工到市外地区住院治疗工伤、康复的伙食补助费标准,由原来每天14元提高到每天56元;到市内地区住院治疗工伤、康复的伙食补助费标准,由原来每天14元提高到每天38.50元,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此外,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转院到统筹地区以外门诊治疗、康复及住院治疗、康复的,其在转入地入院前所需的市内交通、食宿费用由原来合计按每天不超过200元提高到合计按每天不超过266元的标准(最长不超过5天),由工伤保险基金据实支付。工伤职工城市间往返一次的长途交通费用,按照客运汽车、火车硬席、轮船三等仓票价按实报销。

扩展阅读:《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1998年9月18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04年1月14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第一次修订。2011年9月29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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