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8日讯:日前,国务院法制办和上海都公布了住房公积金新政,新政的出台使得大家对公积金的用途以及具体如何操作再次予以关注。
上海公积金部分用途及申请范围
提取 购买拥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 购买拥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的个人及其配偶、直系血亲和同户成员,且无住房公积金贷款,无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贷款委托的。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购买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及其配偶、直系血亲、同户成员,且无住房公积金贷款、无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住房贷款委托的。购买经济适用房贷款前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共同提取人仅限于经济适用住房产权人的配偶、直系血亲或同户成员中的共同借款人。
建造、翻新、大修拥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 建造、翻建、大修的个人及其配偶、直系血亲、同户成员,且无住房公积金贷款,无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贷款委托的。
离退休 离退休或已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个人。
死亡 死亡或被宣告死亡,且无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住房贷款委托的,其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可提取死亡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户口迁出本市 户口迁出本市,且无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住房贷款委托的。
出境定居 出境定居,且无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住房贷款委托的。
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完全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无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住房贷款委托的。
非户籍职工劳动关系迁出 非沪籍职工劳动关系迁出本市,且无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住房贷款委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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