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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江住房公积金提取材料及程序

2015-11-182次浏览
小新客服
问:在丽江市哪些情况下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答:针对贺礼这个问题,借贷网的小编来为其解答。根据丽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相关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2.装修自住住房的;3.因家庭困难,缴纳子女学费的;4.偿还住房公积金...<br />问:省直住房公积金提取需要哪些材料 答:职工购买商品房提取公积金须提供以下凭证(原件和复印件)并在合同签订之日起1年内办理,逾期不再追溯办理: 一、提取人身份证;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国家工商局、建设部监制的标准合同文本); 三、网上登记备案确认单; 四、20%以上的预付款收据; 五...<br />

丽江住房公积金提取材料及程序

【公积金查询】丽江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

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当提供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其复印件和住房公积金缴存凭证;其配偶同时符合提取条件的,还应当提供结婚证原件及其复印件。

凡提交证明材料复印件的,均需查验原件。

职工因购买、建造、翻建或大修自住住房而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还需向管理中心提交以下材料:

(一)房屋产权或产权手续属于配偶或未成年子女的,需提供结婚证或户口薄复印件。

(二)职工购买二级市场交易的住房(二手房)、公开拍卖的住房等,申请人需提交房屋所有权证明、房屋共有权证明、土地使用权证明、完税凭证。

(三)职工购买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的住房时,申请人需提交住房购销合同、付款凭证、房屋所有权证明、土地使用权证明。

(四)职工建造自住住房,自住住房所在地属于城镇的,需提供县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土地使用权证》、建设部门出具的《建筑规划许可证》,以及建筑施工合同、支付建造自住住房费用凭证;自住房所在地属于乡村的,需提供所在乡(镇)政府和乡(镇)土地管理部门的批准建造自住住房证明。

(五)职工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自住住房所在地属于城镇的,需提供县级以上建设部门批准的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批准文件、《土地使用权证》及房屋所有权证明;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所在地属于乡村的,需提供所在乡(镇)政府和乡(镇)土地管理部门的批准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证明。

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以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时,申请人还需提交借款借据、购买自住住房的借款合同等证明,借款合同属于配偶的还需提供结婚证,属于未成年子女的需提供户口薄。

职工申请一次性提取全部住房公积金余额用以偿还商业银行购房贷款的,还需同时提供申请贷款时的购房手续和申请支取时商业银行当月出具并签章确认的贷款余额证明(贷款余额表)。

职工支付超过家庭收入25%的房租申请提取公积金时,还需向管理中心提供以下材料,并于当年十二月份到管理中心办理提取手续:

(一)申请人家庭无自有住房证明材料;

(二)租住的住房建筑面积符合国家规定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面积标准的证明材料;

(三)每月房租超过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职工家庭月平均工资收入25%的证明材料;

(四)申请人工资收入证明、租房合同、出租房所在地居委会出具的租住证明、付款收据等凭证。

离、退休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还需提供离、退休的批准文件或离、退休证。

户口迁出丽江市行政区域的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还需提供工作调动、户口迁移等证明文件。
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长时间定居的职工,还需提供定居的有关证明材料。

部分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还需提供劳动部门或医院出具的部分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证明文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文件等材料。

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以后连续失业满2年以上的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还需提供县级以上的人事劳动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

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还需提供民政部门和居住地居委会出具、并由所在单位核实的相关证明。

在职期间被判处刑罚的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还需提供本人同意由家属支取住房公积金的申请、授权委托书、家属身份证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本人、配偶及其具有赡养或抚养义务的直系亲属患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而申请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时,还需提供医疗医保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支付医疗费用的发票、结婚证、户口薄。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申请提取该职工住房公积金时,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该职工死亡、被宣告死亡的证明、继承申请(需加盖死亡职工所在单位公章)、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公证书、财产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身份证;

(二)无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的,继承人提供法定继承的证明材料;

(三)对继承或遗赠权发生争执的,提供司法机关作出的判决、裁定或调解等书证。

【五险一金查询】丽江住房公积金提取程序

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由职工本人办理。确需委托他人办理的,受委托人还应当提供其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及委托书。

职工符合提取住房公积金条件的,应当提供本细则规定的相关证明材料,填写《丽江市住房公积金支取(销户)申请表》并交所在单位核实后加盖公章。

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不准提取的决定,决定不予提取的,应当书面通知职工。

单位不按规定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的,职工可以凭提取证明材料向管理中心申请督促单位办理,单位经督促后在15日内仍不办理的,管理中心可以依据职工申请予以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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