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和额度
缴存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销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
(一)职工退休或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三)出境或赴港、澳、台地区定居。
(四)职工调离本市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五)职工死亡。
(六)职工被判处刑罚。
缴存职工发生住房消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购买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私有产权)的,提取额为私产房票办理日期上月末的余额(金额到百元)。
(二)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职工购买住房(私产),使用住房贷款并且没有违约记录的可每年提取一次本人和配偶的住房公积金,专项用于偿还贷款本息。提取额为不超过一年应偿还贷款本息额(金额到百元)。
(三)职工住房动迁的,提取额为办理提取日期上月末余额(金额到百元)。
(四)租赁公租房在本年度内没有欠交租金的职工,可一年提取一次,提取额度应不超过一年的房租额。
职工本人、配偶或未成年子女患重大疾病或重大手术住院治疗的可提取住房公积金(包括心肌梗塞、尿毒症、白血病、肝硬化、再生障碍性贫血、风心二狭二闭、脑血管畸形、脑血管意外、坏死性肠梗阻、肝萎缩、严重复合性外伤、严重电击伤、各种癌性病变、重大器官移植、冠状动脉搭桥术、心脏瓣膜手术、主动脉手术、良性脑肿瘤、严重阿尔茨海默病、严重帕金森病、严重 Ⅲ度烧伤、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严重运动神经元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