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住房公积金提取证明材料
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需提供提取人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单位出具并盖章的《宜昌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或《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托管凭证》。职工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的,另需提供结婚证或同一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代他人领取的,同时提供代领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根据提取条件的不同,职工还应提供以下相应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1、购买商品房的,提供房地产主管部门的商品房备案登记证明文件、《商品房买卖合同》、税务部门监制的《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或契税发票。已取得房产权证的另需提供《房屋所有权证》,不需提供商品房备案登记证明文件;
2、购买二手房的,提供已过户的《房屋所有权证》、税务部门监制的《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或契税发票;
3、购买集资房的,提供经中心审核的《职工集资建房提取公积金审批单》、《购房合同》、交款凭证。己取得房产权证的另需提供《房屋所有权证》;
4、购买拆迁安置房的,提供《购房合同》、《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税务部门监制的《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或契税发票。己取得房产权证的另需提供《房屋所有权证》;
5、购买公有住房的,提供房改办出具的《宜昌市城区公房出售缴款通知书》、《宜昌市出售公有住房缴交购房款分户登记清册》或《房屋所有权证》、交款凭证;
6、【个人社保,五险一金查询】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提供《宜昌市建造、翻建自住住房提取公积金申请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证》或土地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购买材料及施工费用发票、公积金中心现场调查报告文件、翻建的另需提供《房屋所有权证》;
7、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宜昌市大修自住住房提取公积金申请书》、《房屋所有权证》、购买材料及施工费用发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证明、公积金中心现场调查报告文件;
(二)离休、退休的,提供离、退休证或经组织、劳动人事部门批准的离、退休审批文件;
(三)完全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提供劳动部门出具的鉴定证明或残联发放的《残疾证》、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四)到国外、港、澳、台地区定居的,提供户籍注销证明或公安部门出具的出国、出境长期定居证明;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1、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提供《宜昌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审批表》或《提取公职金偿还购房贷款登记表》、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或银行还贷存折(卡);
2、偿还商业银行住房贷款的,提供《购房合同》、税务部门监制的《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或契税发票、《借款合同》、借款凭证、最近三个月规则还款凭证。申请提前还款的,另需提供银行还款凭证;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50%的,提供《宜昌市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规定比例提取公积金申请书》、无房证明、户口簿、租住房屋《房屋所有权证》、《租房合同》、实际支付租金凭证、公积金中心现场调查报告文件;
(七)户口迁出本地、农业户口职工、非本地户口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户口簿、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文件;
(八)失业且办理托管手续两年后仍未就业的,提供劳动部门出具的有效期内的未就业证明文件。
男年满50周岁或女年满40周岁,夫妻双方失业的,不受两年时间限制,可不提供本人未就业证明文件,但需提供结婚证、配偶未就业证明文件;
(九)属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或特困职工的,提供民政部门或市总工会签发的有效期内的《宜昌市社会救助证》、《宜昌市特困职工优惠证》;
(十)【大病提取公积金,公积金查询】因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1、因重大疾病造成生活严重困难的,提供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或出院小结、当年医疗费用发票、亲属关系证明、县级以上工会组织出具的生活困难证明;
2、夫妻双方失业且托管后,末重新就业造成生活严重困难,子女就读高中以上学校的,提供子女入学通知书或学生证、学费收据、亲属关系证明、结婚证、劳动部门出具的夫妻双方有效期内的末就业证明;
(十一)法定继承人、受遗赠人提取死亡职工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的,提供职工死亡证明、经公证部门公证或法院判决的继承权或受遗赠权证明、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身份证。代他人领取的,另需出具委托代办公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