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重大疾病提取公积金暂行办法
一、大病提取公积金申请条件
(一)职工本人或配偶或直系亲属已建立和缴存住房公积金,且无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患有重大疾病且自负医疗费用超过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以上;
二、大病提取公积金申请材料
(一)《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表》;(二)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三)夫妻关系及直系亲属关系的证明(户口簿、结婚证);(四)申请人所在地医保部门出具的“自负医疗费用”的证明;(五)三级及以上医院出具并加盖医院诊断证明章的《诊断证明书》或病历(一年以内)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三、大病提取公积金提取额度
(一)提取总额不得超过个人自负医疗费用的总额;(二)提取申请人住房公积金余额不足情况下,可提取配偶或子女的住房公积金;(三)一年提取一次。
四、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填写《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表》;(二)单位审核并加盖单位公章或财务章;(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交材料并进行审核,经审核同意后,到受托银行办理提取现金或转账手续。
五、本办法所称的重大疾病是指以下种病种:
(一)重性精神病; (二)重症尿毒症; (三)恶性肿瘤; (四)重大组织和器官移植; (五)失代偿期的肝硬化并伴有并发症; (六)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友病、红斑狼疮; (七)糖尿病并发严重心脑肾病变; (八)市人民政府根据社会实际情况确定的其他特殊病种。
六、本办法由台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