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在庭审中诉称,2008年6月30日,某单位在原告处为一辆北京现代牌小客车投保了全车盗抢险等险种。2008年11月3日,司机马某将被保险车辆停放在由被告管理的停车场内。次日,马某发现被保险机动车被盗。2009年2月,原告依据保险合同向被保险人赔付了保险金14.44万元并取得保险代位求偿权。原告认为,被告疏于管理,导致该车在停放期间被盗,应承担赔偿责任,故要求被告赔偿车辆损失14.44万元。
被告则辩称,案外人马某虽在地坛停车场办理了长期停车手续,但约定停放的机动车并非此次丢失的小客车,因此,被告并未与被保险人之间形成保管合同关系。地坛停车场不是封闭式停车场,其与地坛公园相通,很多进入该停车场的机动车只是借道行驶。当日,涉案小客车进入停车场时并未领取停车凭证,其离开停车场也是正常驶出,因此被告并不存在管理失责的行为,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庭审中,双方当事人对丢失的车辆是否曾经停放于停车场、被告与被保险人办理的长期停车合同内容仅针对专门车辆还是针对一个停车位置、以及被告与被保险人之间是否形成保管合同关系均持不同意见。
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