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04年开始,党中央、国务院已连续6年在中央一号文件中提出,要尽快建立和完善中国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尽管农业保险备受重视,但回首我国农业保险的发展历史可以发现,在经历短暂的繁荣发展之后,自1993年开始农业保险便一直发展缓慢,甚至出现萎缩现象。严峻的形势迫使农业保险创新迫在眉睫,天气指数保险应运而生。
天气指数保险(Index-based weather insurance)的概念最早出现在20世纪90年代后期。它是指把一个或几个气候条件(如气温、降水、风速等)对农作物损害程度指数化,每个指数都有对应的农作物产量和损益,保险合同以这种指数为基础,当指数达到一定水平并对农产品造成一定影响时,投保人就可以获得相应标准的赔偿
我国现行的政策性农业保险由于引入保费补贴机制而解决了农业风险高损失、高保费的精算难题,从一定程度上激发了保险需求,但它并不能消除发展中国家小农经济结构下金融服务短缺、道德风险和逆选择突出的问题。天气指数保险与传统的农业保险相比优势突出。国外的研究学者一致认为,天气指数保险按实际天气事件(如降雨指数低于约定指数的偏差)支付,由于保单利益的依据是客观独立的气象指标与约定承保指标,保险权益的标准化程度非常高。
首先,天气指数保险克服了信息不对称问题,有利于减少逆选择,防范道德风险。逆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的根源往往是信息不对称。尽管投保人相对于保险人更了解自己的农作物状况,但天气指数保险并不以个别生产者所实现的产量作为保险赔付的标准,而是根据现实天气指数和约定天气指数之间的偏差进行标准统一的赔付。因此,在同一农业保险风险区划内,所有的投保人以同样的费率购买保险,当灾害发生时获得相同的赔付,额外的损失责任由被保险人自己承担。这种严格规范的赔付标准极大地解决了信息不对称问题,进而解决了逆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
其次,天气指数保险的管理成本低。天气指数保险管理成本远远低于传统农业保险,主要源于以下3方面原因:第一,天气指数保险合同是标准化合约,无需根据参保人的变化来调整合同内容。第二,天气指数保险不需要对单个农产品进行监督。第三,一旦发生保险责任损失,保险公司并不需要复杂的理赔技术和程序,只需从气象部门获取统计的气象数据,保户可直接按照公布的指数领取赔偿金。
再次,天气指数保险合同的标准化使得其易于在二级市场上流通,这不仅方便人们获取保单,而且使得其定价过程更为遵循市场供求规律。此外,较强的流动性有利于在条件成熟时将其引入资本市场,利用强大的资本市场来分散农业风险。
天气指数保险在很多国家都有了一定程度的发展。比如,印度最大的私人银行ICICI在世界银行的帮助下已经连续5年试行农业天气指数保险,取得了很好的成绩,已经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业务拓展到全印度。当然,印度农业天气指数保险的风险责任仅是干旱。但在我国,天气指数保险还属于新鲜事物。2009年11月24日,我国首款农作物旱灾指数保险产品经过保监会批准,在安徽省长丰县部分乡镇开展了试点工作,该项试点是由农业部、国际农业发展基金、联合国世界粮食计划署共同开展的。这标志着我国在天气指数保险上的实践探索正式展开。
尽管与传统农业保险相比,天气指数保险有着诸多优势,但在我国实际运营过程中,仍要注意以下几点问题:
第一,需提高天气指数的制定技术。天气指数是这种保险进行赔付所依据的标准,其准确与否与保险公司的费率确定及盈余亏损息息相关。而我国幅员辽阔,自然环境和气候条件复杂多变,再考虑到部分地区的小气候的存在和我国气象技术的有限性,要想确定与农作物产量准确相关的气象指数,难度很大。
第二,天气指数保险的公平性需要保证。赔付的根据是现实天气指数和约定天气指数之间的偏差,因此,在同一农业保险风险区划内,所有的投保人以同样的费率购买保险,当灾害发生时投保人获得相同的赔付。但即使是遭到同样的灾害,村民与村民之间、村与村之间的受灾程度是不一样的,这样就有可能会出现这样一种状况:有的农户没有受灾,也会得到赔偿;有的受灾很严重,但得到的赔偿不足以弥补其灾害损失。
第三,并非所有地区都适合开展天气指数保险。某些高风险的地域,因为那里的风险不具有可保性,或者说用保险的方式不经济,所以在这些地区用救灾的方式可能更有效。天气指数保险也不适用于某种耕作方式或某种作物,例如某些受天气风险影响很小且灌溉系统十分发达的地域,因为那里作物的产量变化与天气指数变化的关联度很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