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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2015特殊慢性病鉴定工作开始

2015-11-040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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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2014年度特殊慢性病鉴定工作已于9月16日至21日如期进行,今天起至20日,申报人员可通过四种方式查询鉴定结果。

哈尔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2015年度特殊慢性鉴定工作将于9月11日开始。据悉,根据病种不同,待遇标准为每季度450元至600元。

据了解,此次申报患者是指参加哈尔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符合《哈尔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2011年度特殊慢性病鉴定病种诊断标准》的参保人员(不包括离休人员、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新参保未满等待期的参保人员等)。申报鉴定时间为9月11日至18日(周六、日不休息)。鉴定通过的特殊慢性病患者,待遇有效期为两年。此后,每两年须进行一次复检,复检通过的患者方可继续享受特殊慢性病待遇。

申报材料: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社会保障卡原件及复印件;近期一寸免冠彩色照片一张;与申请病种相关的近期三级医院住院病历复印件(加盖医院住院病历复印专用章)及相关辅助检查材料(包括影像学资料及检查检验报告单等)。

申报鉴定地点

1、黑龙江省医院(香坊区中山路82号,电话:88025678/ 87131812)

2、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四医院(南岗区颐园街37号,电话:82576518)

3、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群力院区(道里区丽江路1727号〈丽江路与群力第七大道交口〉,电话:53678564)

4、哈尔滨市第一医院(道里区地段街151号,电话:87672731/87672592)

5、哈尔滨市传染病院(香坊区公滨路309号,电话:55602398)(限肝硬化失代偿期患者)

6、哈尔滨市第一专科医院(道外区宏伟路217号,电话:82421934)(限精神分裂症患者)
鉴定合格的申报患者,自本年度第四季度起开始享受慢性病待遇,10月14日后,可持社会保障卡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或慢性病定点零售药店享受特殊慢性病待遇。待遇有效期为两年,此后每两年需进行一次复检,复检通过的患者方可继续享受特殊慢性病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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