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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居民医保和城镇职工医保有什么不同

2015-09-087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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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去年伊始,龙岩市就相继对城镇职工和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部分相关的规定进行了调整。这些调整契合了社会经济的发展脚步,市民予以了很大的关注。那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有什么不同之处?政府具体调整了两种保险的哪些条目呢?

我市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从去年开始就陆续调整了部分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受到了市民的关注。具体有哪些调整?2月18日记者为此采访了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的有关负责人。
  城镇职工医保与城镇居民医保的区别
  对于城镇职工医保与城镇居民医保的区别很多市民至今无法区分,甚至还会产生是投城镇职工医保,还是城镇居民医保的疑问。
  对此,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综合科的许科长告诉记者,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适用人群为城镇所有用人单位的职工,包括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等单位的职工。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适用人群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覆盖范围以外的城镇居民,主要包括未成年居民,指中小学阶段学生(含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学龄前儿童及其他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居民;老年居民,指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以上的城镇居民;以及其他非从业的城镇成年居民。大学生将来也要纳入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范围。
  城镇职工医保政策的变化
  据许科长介绍,今年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额度从2012年的6万元调高到7万元。这次调整还一步到位,将2014年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额度调整为7。5万元,2015年的调整为8万元。
  同时,参保职工住院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三级医院由600元调整到800元,二级医院由450元调整到600元,一级医院仍执行300元的标准;参保患者当年度再次住院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下降100元,直至为零;转外就医,个人自付比例增加三个百分点。门诊特殊病种和治疗项目统筹基金起付标准由600元调整到700元。
  此次政策调整还在原有的门诊特殊病种基础上,增加血友病(成人)、重症肌无力、强直性脊柱炎、白内障门诊手术治疗、肝硬化(失代偿期)和帕金森病为城镇职工乙类门诊特殊病种。
  城镇居民医保政策的变化
  许科长告诉记者,城镇居民医保政策的调整早在去年年中的时候就已经到位,但因为各种原因至今很多城镇居民还未完全了解。
  目前城镇居民医保政府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240元,个人缴费则每人每年50元。政策具体调整主要是以下三个方面:
  首先是调整了医疗待遇。取消乙类药品先行自付30%的规定,自付比例按照我市城镇职工医保相关政策执行;每人每年从基金中提取35元(原提取30元)用于门诊统筹。
  城镇居民在公立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者乡镇卫生院门诊就诊时,其在基本药物范围内的用药,门诊每人每年最高补助由100元调整为400元,每次门诊费用超过10元部分补助由50%调整为60%,每次最高补助30元。
  其次是调整了门诊特殊病种。门诊特殊病种起付线由原来的700元调整为600元,补偿比例为50%;增加类风湿关节炎、重症肌无力、强直性脊柱炎、肝硬化(失代偿期)和帕金森病及综合征为城镇居民门诊特殊病种,除肝硬化(失代偿期)不设置实际补偿封顶线之外,其余补偿封顶线均为2000元每年。
  原有的部分病种实际补偿封顶线也有所提高,比如高血压和儿童先天性心脏病提高到1000元每年,糖尿病提高到1200元每年,苯丙酮尿症和重性精神病人门诊药物治疗提高到2000元每年。血友病和肝硬化(失代偿期)不设置实际补偿封顶线,与住院医疗费用补偿共用年度住院封顶线。
  最后是调整了居民医保大病统筹保费。每人每年从基金中提取15元(原提取10元)用于建立城镇居民大额医疗费商业补充医疗保险。居民参保患者年度累计政策范围内费用自付部分超过1。5万元的,最高支付限额15万元,补偿比例则需要由医保经办机构通过公开招投标的形式按照最高中标原则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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