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寿险〔2009〕513号
太平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对汪琪华进行任职资格审查的请示》(太平养老〔2009〕34号)收悉。根据《保险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经审查,核准汪琪华担任你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此复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九年六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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