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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理赔需把握时效

2012-02-216次浏览
小新客服
保险事故发生后,如果在保险公司的保险责任范围内,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有权利向保险公司请求赔付保险金,保险公司有义务受理索赔申请,承担赔付责任。不过保险公司的这项义务并非一直存在,而是有一个有效期限,理论上将这一期限称为索赔时效。

 

当发生保险事故后,很多人往往被突如其来的事件搞得手忙脚乱,以致于索赔时忘记应该向保险公司提供哪些凭证,甚至有些人因为工作忙而忘记了较早前曾经签订的保险合同,从而错过了索赔期限。因此,在保险理赔时就会出现拒赔现象。那么,如何避免出现这种状况呢?把握以下两点很关键。

把握索赔时效

如果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在有效期内索赔,保险公司必须予以受理,如果超过期限,保险公司可以认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放弃索赔权利,从而拒绝受理索赔。按照我国《保险法》的规定,人寿保险的索赔时效为两年,其他保险的索赔时效为五年。索赔时效的起算日不一定是发生保险事故的当天,而是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是哪一天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那一天就作为起算日。

备齐索赔手续

索赔时需要提供的单证主要包括:保险单或保险凭证的正本、已交纳保险费的凭证、能证明保险标的或者当事人身份的有关原始文本、索赔清单、出险检验证明,还有根据保险合同规定应当需要提供的其他文件。

其中的出险检验证明常常需要以下有关部门出具:

火灾事故由公安消防部门出具证明。保险范围内的火灾有特定性质,一是属于异常燃烧且失去控制,二是造成了经济损失。只有同时具备这两个性质的才算是火灾。

陆路交通事故证明。陆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证明文件应当证明陆路交通事故发生的地点、时间及其损害后果。

气象灾害(如暴风、暴雨、雷击、雪灾)由气象部门出具证明。

爆炸事故由劳动部门出具证明。盗窃由公安部门出具证明。

被保险人伤残或者死亡,由医院开具伤残证明或死亡证明。其中,涉及人员死亡的,还需要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消户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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