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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发布医疗紧急服务条例:今后叫救护车将可医保报销

2015-12-150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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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后,患者及其家属如捏造事实向提供帮助者恶意索赔,将承担法律责任。今后,院前医疗急救产生的医疗服务费将纳入医保,叫救护车也可以医保报销了。多数意见认为,好心人因施救造成损害承担什么责任、按照什么归责原则承担责任,属于民事基本制度,地方没有这方面的创制权。因此考虑,条例草案可以在不违反法律保留原则的前提下,在侵权责任法框架内规定:而单位和个人在行驶中应当主动避让执行医疗急救任务的救护车,因避让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免予行政处罚。条例草案规定,本市建设统一的院前医疗急救指挥调度平台,组织、协调、指挥、调度院前医疗急救机构提供服务...

新一站保险网()7月24日讯,救护车遇堵车延误救治怎么办?今后,120和999有望与110等联动,由公安交管部门采取必要的保障措施助救护车顺利通行。而遇街头突发病症,好心人再也不用担心出手相救反遭诬陷了,今后,患者及其家属如捏造事实向提供帮助者恶意索赔,将承担法律责任。

在今天上午召开的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上,“北京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条例(草案)”进行一审。记者从会上了解到,今后,院前医疗急救产生的医疗服务费将纳入医保,叫救护车也可以医保报销了。

街头有人突发病症,却由于害怕担责而无人施救;好心人出手相救,反遭诬陷。

街头获救恶意索赔

将承担法律责任

市政府法制办公室主任刘振刚表示,我们组织有关专家进行了专门研讨。多数意见认为,好心人因施救造成损害承担什么责任、按照什么归责原则承担责任,属于民事基本制度,地方没有这方面的创制权。

因此考虑,条例草案可以在不违反法律保留原则的前提下,在侵权责任法框架内规定:鼓励具备医疗急救专业技能的个人在院前医疗急救人员到达前对急、危、重患者实施紧急现场救护;其紧急现场救护行为受法律保护。

此外,针对恶意诬陷者,条例草案规定:患者及其家属不得捏造事实向提供帮助的人恶意索赔,因恶意索赔侵害帮助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012年,海淀区田村北路一名骑车人被轧成重伤,救护车拉响警报将伤者送往医院,无奈前往医院的道路被堵得水泄不通,3公里的路足足走了40分钟,导致伤者不幸去世。

120、999与110联动

保障救护车通行

救护车路权如何保证?今天审议的条例草案规定,救护车执行院前医疗急救任务,可以依法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使用消防通道、应急车道;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可以在禁停区域或者路段临时停车;并免交收费停车场停车费和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而单位和个人在行驶中应当主动避让执行医疗急救任务的救护车,因避让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免予行政处罚。

条例草案特别提出,院前医疗急救指挥调度平台、110、119、122等城市公共服务平台之间应当建立联动机制,共同做好突发事件和其他公共安全应急处置工作。指挥调度机构可以根据抢救急、危、重患者的需要,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采取必要的救护车通行保障措施。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视情况可以采取措施保障救护车快速通行。

单位和个人阻碍执行院前医疗急救任务的救护车通行的;侮辱、殴打院前医疗急救人员,或者以其他方式阻碍院前医疗急救人员实施救治的,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自2011年7月15日起,本市正式启用“120、999联合指挥调度平台”,实现了两个急救网络呼叫信息在技术上可自动切换的功能,但并未从根本上实现统一的指挥调度。

院前急救指挥平台

将统一调度

条例草案规定,本市建设统一的院前医疗急救指挥调度平台,组织、协调、指挥、调度院前医疗急救机构提供服务;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整合现行分别设立的指挥调度机构,组织设置统一的指挥调度机构,负责院前医疗急救指挥调度平台的运营、管理。

另外,院前医疗急救人员到达院内医疗急救机构后,应当与接诊医生、护士交接患者病情、初步治疗及用药情况等信息,填写并保存病情交接单。院内医疗急救机构应当坚持首诊负责制,不得拒绝接收院前医疗急救机构转运的急、危、重患者。

其他亮点

院前急救费用将纳入医保

条例草案还规定,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综合考虑区域人口数量、交通状况和院内医疗急救机构分布情况、接诊能力等因素,制定本市院前医疗急救机构设置规划,统筹院前医疗急救机构及其固定站点的布局,并向社会公布。

市发展改革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市人力社保行政部门,根据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成本和居民收入水平等因素确定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纳入本市医疗服务收费标准,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适时调整。

本市将院前医疗急救产生的医疗服务费纳入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报销范围。

救护车不得因收费延误救治

条例草案规定,院前医疗急救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标准收取院前医疗急救服务费用,不得因收费问题延误救治。

患者及其家属因自身原因拒绝接受指挥调度机构已派出的救护车提供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的,应当支付已经发生的救护车使用费。

患者确无能力支付医疗急救费用的,院前医疗急救机构和院内医疗急救机构实施救治后,可以依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向疾病应急救助基金、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等申请经费补助。

另外,单位和个人对院前医疗急救机构进行公益捐赠的,依法享受相应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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