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福建保监局联合福建省综治办、省高级人民法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卫生厅下发了《关于加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多元调解工作的实施意见》,要求:一是福建省所有县(市、区)在2011年上半年前建立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多元调处中心和社会救助基金,并实现规范运作。二是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多元调处中心下设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行政调解工作室、交通法庭或巡回审判点、交通事故理赔服务点、法律援助点等,作为集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和保险理赔等多位一体、一站服务的工作平台。三是建立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与保险机构的信息共享工作机制,完善调解工作和保险理赔工作的程序衔接。四是调解涉及保险赔偿的案件时保险机构应派员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调解,根据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和调解结果进行保险理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