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不久,郑州市的一位张先生遭遇了一场交通事故,花费了医药费将近五千元。由于张先生之前在保险公司投保有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因此按保险合同条款的规定很快得到了人身损害保险金赔偿。
事故发生后,由于当时警方认定肇事者承担主要责任,因此张先生同时向肇事司机提出赔偿,但是对方却以张先生已得到保险公司的赔付为由而拒绝赔偿。为此,双方争执不下,以至闹到了法院。那么,法院会如何裁决呢?
在我国《保险法》第六十八条有明确规定,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得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据此,法院判决,虽然张先生得到了保险公司的人身损害保险赔偿,但却并不影响张先生向肇事司机索赔。
据有关专家介绍,对于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一般来说,保险人履行了合同规定的赔偿责任,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赔偿金后,在其赔偿限度内就可取代被保险人对该项财产的所有权,并有权向造成损失的第三者提出赔偿请求。但这种代位求偿权只存在于财产保险中,人身保险中无代位求偿权,这是人身保险与财产保险的明显区别。了解以上情况后,如果你在生活中遇到类似的关于人身损害保险的纠纷,就可以利用《保险法》来捍卫的权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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