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办法》对人身保险的分类进行了界定,明确了除长期健康险外,健康保险不得包含死亡保险责任,医疗保险和疾病保险不得包含生存给付责任。
根据《办法》的有关规定,人身保险按保险责任分为人寿保险、年金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四类险种。在健康险方面,长期健康保险中的疾病保险可以包含死亡保险责任,但死亡给付金额不得高于疾病的最高给付金额。其他健康保险不得包含死亡保险责任,但因疾病引发的死亡保险责任除外。《办法》还明确指出,医疗保险和疾病保险不得包含生存给付责任。意外伤害保险可以包含由意外伤害导致的医疗保险责任,仅包含由意外伤害导致的医疗保险责任的保险应当确定为医疗保险。
针对目前保险市场上,很多人身保险产品兼具投资功能。《办法》对于投资类人身保险产品也进行了明确界定,并指出,人身保险险种按设计类型分为普通型、分红型、投资连结型、万能型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