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课时意外受伤是否属于工伤
吴女士:我是一名小学体育教师,一次给学生上课时不慎将小腿韧带拉伤,最终住院治疗。请问我的这种情况是否构成工伤?学校应承担哪些责任?
彭律师:你的情况已构成了工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说明:前提条件是“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是两个必须同时具备的条件,同时还得是“因工作原因”而受到的负伤、致残或者死亡。)具体到你的情况,的确是在学校(工作场所)上班期间(工作时间),上体育课(从事体育教学即工作原因)的过程中,将小腿韧带拉伤,发生了人身伤害。因此,符合工伤的构成要件,应认定构成工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在发生事故伤害后30天内,所在单位有义务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如学校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发生之日起1年内,可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如认定为工伤的,可在治疗结束后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伤残鉴定,再依据伤残鉴定结论,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你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具体赔偿范围包括:医疗费、交通食宿费、康复治疗费、辅助器具费、停工留薪(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如学校为劳动者参加了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单位拒付的,可凭工伤认定结论和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直至法院起诉要求支付并强制执行。
2010年9月发生的事故现在责任人不支付费用咋办
刘先生:2010年9月,一辆公交车和一辆私家车发生了碰撞,当时我正好经过附近,被出事的两车撞了,导致多处骨折,一直在医院住院治疗。当时交警的事故认定是公交车与私家车之间为主次责任,但现在公交公司和私家车司机都不再向我支付任何费用。我想问一下,我是否还能获得相应赔偿?
彭律师:根据《民法通则》第36条:“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的规定,你现在首先应注意诉讼时效问题。按你所述,事故发生在2010年9月,距现在已超过1年的诉讼时效,所以你必须收集时效发生中断的证据,如在此期间你一直向公交公司或驾驶私家车的司机主张过权利的证据,如果主张了时效发生过中断,现在就还在诉讼时效内。其次,若驾驶私家车的肇事司机与车主是同一人,可将驾驶私家车的司机与公交公司列为共同被告,向其主张连带赔偿责任。最后,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赔偿的范围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等,造成伤残的,可主张伤残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