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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优惠型健康险的落实走在前列

2015-12-144次浏览
小新客服
8月20日,中国保监会印发了《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业务管理暂行办法》。意在通过税收这个杠杆,撬动健康险行业的发展。这次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试点产品仅限于医疗保险,保险公司应按照长期健康保险要求经营个人税优健康保险。
  强调被保险人利益

  这次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试点产品仅限于医疗保险,一方面是希望保险公司能够介入医疗行为的管控中,降低不合理的医疗费用,推动医改;另一方面,也是考虑到市场需求。当前,排在首位的保险保障需求就是医疗保险,且医疗保险的赔付概率比其他健康险要高,能够最大限度地调动市场的参与度。产品采取万能险方式,包含医疗保险和个人账户积累两项责任。

  作为医疗改革大背景下催生的税收优惠型健康险,和其他政策性保险比,如交强险、大病保险、农业险等相类似,更注重保险带来的社会效益,因此《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中的诸多规定,都强调了保险公司“保本微利”的经营原则以及对被保险人的保护。

  比如,根据《办法》规定,保险公司应按照长期健康保险要求经营个人税优健康保险,不得因被保险人既往病史拒保,并保证续保,这一规定突破了商业健康保险的一般规则;医疗保险的保险金额不得低于20万元人民币。对首次带病投保的,可以适当降低保险金额;被保险人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医疗费用的自付比例不得高于10%;医疗保险简单赔付率不得低于80%;医疗保险简单赔付率低于80%的,差额部分返还到所有被保险人的个人账户。

  对于这些规定,保监会的解释是,“一是基于公平性,因为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是针对所有纳税人的,所以保险公司不能拒绝带病投保;二是国家给予保险业税收优惠政策,实际上是将一定的财政收入让渡给保险业,所以保险业应主动承担基于行业的社会责任。”

  这些规定是否会带来逆向选择问题,从而约束保险公司的盈利空间,打消保险公司的积极性?人保健康天津分公司总经理孔迎红向新金融记者表示,这样的担心有一定道理,但是保险公司有一定的灵活选择空间。据他介绍,人保健康的税收优惠型健康险产品已经上报保监会,正在审批中,预计不久将会有一批税收优惠型健康险产品上市。

  “尽管带病投保不受限制无形中增加了保险公司所需负担的风险,这就使得它不像一般健康险产品那样,具有符合精算原则的合理利润。但《办法》同时赋予险企自主调节费率的权利,让险企在实际操作中进行风险把控。”同时,他认为,作为经营机构,更看重的是产品运营后带来的客户资源。

  除了对税收优惠型健康险的产品设计和理赔做出了规定,《办法》还对保险公司的运营条件提出要求:除专业健康保险公司外,其他人身保险公司应设立健康保险事业部;要具备相对独立的健康保险信息管理系统,并与商业健康保险信息平台对接;要配备专业人员队伍,健康保险事业部具有健康保险业务从业经历的人员比例不低于50%,具有医学背景的人员比例不低于30%。

  改善外部环境

  目前,国内有100多家保险公司开展商业健康保险业务,备案销售的健康保险产品涵盖疾病险、医疗险、护理险和失能收入损失险四大类,2300多种产品。在政策的催化下,去年以来,国内的健康险产品保费收入增长迅速,尤其是今年上半年,实现商业健康保险保费收入1245.88亿元,同比增长39.53%。

  尽管如此,但是健康险发展简单粗放的行业整体现状并没有得到真正改善,这与健康险长期以来在监管中处于尴尬的地位、市场的认知度不高以及受制于医改进展缓慢等多种外部因素有关。

  因此,改善健康险发展的外部环境是保监会一直以来的工作重点。据一位保险业内人士向新金融记者透露,目前保监会已经口头承诺,将降低健康险的监管费,同时还将与国税总局等相关部门协商,降低保险公司健康险业务的营业税,一旦落实,这将是继提供个人税收优惠激励后健康险的另一大利好。

  健康险的发展离不开医疗改革体系的大背景,增强保险公司在医疗行为中的话语权至关重要。因此,《办法》鼓励、支持保险公司积极参与医疗行为管控,希望健康险公司成为医疗改革的外部监督和激励机制。比如,与医疗机构加强合作,依据诊疗规范和临床路径等标准或规定,通过医疗巡查、驻点驻院、抽查病历等方式,做好对医疗行为的监督管理;对被保险人的医疗费用进行审核给付,及时将发现的冒名就医、挂床住院、过度医疗等违规问题报告投保人和政府有关部门。

  当然,上述行为取决于保险公司、医疗机构以及基本医疗等多方的博弈,将会是一个漫长的过程。但是当下,从技术层面上,实现商业健康险与医疗、社保机构的信息系统对接,才是继续推动税收优惠型健康险的当务之急。

  据孔迎红介绍,目前公司正在建立的信息系统平台将会实现健康险直接与医院联网刷卡结算,但是目前在许多城市以及广大农村,很难实现。这也意味着,税收优惠型保险接入基本医疗保险的安排会受到当前社会保障体系统筹层次参差不齐的制约,而且还涉及与税务部门信息系统平台的技术接入。

  因此,从试点城市向全国更大范围的推广,还有相当长的距离,这一方面要依赖于基本医疗保险体系统筹层次提高的节奏,也有赖于各部门之间的协调进度。因此,保监会也明确,下一步的工作是继续加强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沟通、协调,以三部门名义印发通知,明确试点开始的时间、试点城市、经审批后的试点产品等,共同推进全国的试点工作。

  但是无论如何,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已经看到了行业发展的曙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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