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媒体报道,投保人朱先生因在受益人一栏填写“法定”,身故后闹得妻子与母亲因40万元保险金反目成仇,让人心痛不已。2005年,朱先生还属单身,购买了某保险公司的10万元终身寿险和30万元意外险,受益人一栏填写为“法定”。 可是,就在2008年11月,朱先生刚刚结婚不久,却意外身故,因此在保险公司赔付40万元时,朱先生的新婚妻子与母亲却都说这笔钱应该属于自己。
那朱先生填写的“法定受益人”该是妻子呢,还是母亲,或者是二人兼有?
在人身保险合同中,一般都有“受益人”这一栏,即在投保人出险后,保险公司将会把保险金赔付给指定人,既可以指定自己、也可以是他人。鉴于人身保险合同的长期性,投保人与亲属的关系在保险期间可能会发生变化,因此要明确指定受益人,并写明其姓名、与自己的关系,如果不是亲属,需要写上身份证号码。这样才能避免因投保人“离开”无法做证产生的一系列难题。
据记者了解,目前法庭审判时,若人身保险合同的受益人栏只填写“法定”字样,则被视为未指定受益人。既然是“未指定受益人”,那么保险金就只能被视为投保人的遗产,由法定继承人来继承。据我国《遗产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由此可见,妻子和母亲在遗产继承顺序上同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朱先生的妻子与母亲两人应平分40万元的保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