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险金能否当作遗产?在许多人看来,这是理所当然的事。实际上,情况并不那么简单。不信,来看两则案例。
季先生近日遇车祸身亡,由于他生前投保过人身险,并将妻子作为受益人。因此,保险公司向后者赔偿了3万元的保险金。然而,季先生的父母得知此事后,认为这笔保险金是儿子的遗产,他们才享有继承权。鉴于季先生的妻子坚持这3万元应归她个人所有,两位老人将儿媳告上法庭,结果却并未获得法院的支持。
2007年初,廖先生向于某借款8万元做生意,期限3年。其后不久,廖先生向保险公司投保人身险,并指定其子为受益人。去年6月,廖先生突发疾病身亡,保险公司向其子支付10万多元保险金。于某听闻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以廖先生之子所得遗产(保险金)偿还其债务。法院经过审理,驳回了他的诉请。
为何两则案例中,想打人身保险金主意的原告均遭遇败诉?原来,我国《保险法》第六十四条规定:被保险人死亡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在这些情况下,保险金应当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继承人应依据我国《继承法》的相关规定,在其所继承的遗产范围内偿还被继承人生前的债务。
然而,对照以上规定,在季先生的案例中,由于他生前指定妻子为受益人,因此,他的父母就无法将保险金作为遗产来继承了。同理,在廖先生的案例中,由于他投保时已指定其子为受益人,因此这笔保险金就不是他的遗产,而属于其子个人所有。于某以保险金偿还债务的诉请,自然无法获得法院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