季翔(化名)是中山市某塑料五金厂的老板,2008年4月9日,她以工厂名义,为厂里19名员工购买了团体人身意外保险和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但是一周后,季翔就要求范玉莲(化名)等13名员工签订书面协议,将合同项下的保险金受益人变更为季翔,同时通知了保险公司。
2008年8月15日,范玉莲在工作中发生意外伤害,左手大面积皮肤撕脱。治疗结束后,范玉莲于当年12月份向保险公司提出了理赔申请。同月23日,该保险公司通过理赔核定,同意给付保险金5万元。
依照范玉莲的申请,付款方式中指定将保险金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划入季翔的银行账户中。但是保险公司资金到账后,季翔却以自己是受益人为由,拒绝将钱交给范玉莲。“保险公司认定的是我的人身伤害,怎么钱却到了老板那里?”气愤之下,范玉莲将自己的老板季翔和保险公司一起告到法院,要求拿回5万元保险金。
该案的焦点在于保险金受益人是否变更。法院审理认为,范玉莲付款方式的选择,仅为申请赔偿款项的一种方式,不能认定为有受益人变更的意思;理赔申请由范玉莲作出,保险公司受理了申请,这表明保险公司认可范玉莲的受益人地位。尽管季翔与范玉莲等人签订了受益人变更通知,但依据相关法律条文,“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据此,法院认定保险金受益人是范玉莲,最终判令季翔返还范玉莲5万元保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