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益人及时通知条款”主要是对保险事故发生后,受益人的通知义务及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进行明确规定的条款。修订前的《保险法》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
修订前未及时通知或导致拒赔
目前,有些保险事故发生后,受益人由于种种原因而未能及时报案,因此在申请理赔时,保险公司以其未及时通知导致现在事故已无法查清为由而不予赔付。但是,有的时候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由于客观原因无法及时通知保险公司,或者对未及时通知不存在重大过错,因此剥夺其请求赔偿的权利太过严厉。
新《保险法》的相关规定
为化解实践中的此种矛盾,修订后的《保险法》对受益人的“及时通知”义务做出了明确,对保险公司的免责权进行了限制。
新《保险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该条包含了以下几层含义:第一、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应当及时通知保险公司,故意不通知,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通知义务,受益人要承担不利后果。但是如果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因客观原因或者一般过失未及时通知,保险公司仍应承担赔付责任。第二、保险公司仅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第三、虽然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未及时通知,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如新闻媒体)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保险公司仍然应当赔付。
新《保险法》的这一修订明确了保险公司拒赔的范围,从而限制了保险公司通过合同条款自主约定不履行通知义务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