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像很多基本规律一样,家庭理财也有一些基本定律需要遵循。这些定律很简单,容易让一些非专业人士所理解。我们称之为家庭理财的数字法则。
一.准备3~6个月开支
理财师通常都建议把3~6个月的家庭开支以变现速度最快的方式存起来,应付突发状况,如应对失业或失业导致的收入中断,或应对紧急医疗或意外灾变所导致的超支费用。
二.72法则算收益
举例来说,如果你存10万元在银行,年利率4%,每年利滚利,要多少年才可以翻倍变成20万元呢?答案是72÷4=18年;又比如你投资30万元在一只每年报酬率12%的开放式基金上,多少年后能翻倍变成60万元呢?答案是72÷12=6年。72这个数字很关键,用它除以年收益率,即可得到本金增长1倍所需要的时间。
三.80定律定投资
公式:股票占总资产的合理比重=(80-你的年龄)×100%
例如,30岁时股票投资额占总资产的合理比例为50%,50岁时则占30%为宜。
就此,理财师们有分歧,一种观点是80定律,另一种观点是100定律,即如果你20岁,就应该用(100~20)%=80%的资产进行风险投资。我们在这里保守点,取80定律,而如果你属于长寿家族,用100计算也可。
四.1/3比例算月供
每月的房贷还款数额以不超过家庭月总收入的1/3为宜。
比如,你的家庭月收入为2万元,月供数额的警戒线就是6666元。这是国际通行的一个标准。
五.双10法则买保险
这个大家很熟悉,家庭保险设定的恰当额度应为家庭年收入的10倍,保费支出的恰当比重应为家庭年收入的10%。例如,你的家庭年收入为20万元,家庭保险费年总支出不超过2万元,该保险产品的保额应该达到200万元。
案情介绍
1999年10月,一退休老人王某购买了一份具有分红性质的终身寿险,因与其儿子住在一起,相互关系也还融洽,于是指定其儿子作为受益人。后因其儿子结婚生子,由于住房紧张而产生矛盾,关系不断恶化,最后父子反目,不能相容,王某不得已搬到女儿家居住,由其女儿照料生活。第二年12月,老人病危,召集家里亲戚、朋友,决定让其女儿取代其儿子作受益人,但没有通知保险公司。不久,老人病逝,其女儿和儿子同时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要求取得所有保险金及分红。对此保险公司内部对于向谁给付问题产生了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老人王某临终前向家人宣布由其女儿作为受益人,合情合理,同时他也有权变更受益人,因而保险公司应向其女儿履行给付保险金及分红的义务。第二种意见认为,王某虽然有权变更受益人,但他并未通知保险人,因而变更无效,所以保险公司应将保险金给付其儿子。
案例评析
本案的保险金及分红应向谁给付,如何给付实际上涉及的是受益人的变更及受益权限的界定问题。
一、变更受益人是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被保险人根据对自己享有的民事权利的处分权,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指定受益人,也可变更受益人,只要这种变更不违背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在此案中,王某因和儿子闹矛盾,改而决定由其女儿作为其受益人,完全合乎情理。
二、变更受益人必须履行法定程序,否则变更无效。我国《保险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收到变更受益人的通知后,应当在保险单上批注"。为了避免因变更受益人而产生不必要的纠纷,法律法规定了较为严格的通知义务,即要求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以书面形式将变更受益人的决定通知保险人,否则保险人可以不受该项变更的约束,在给付保险金时,依法仍然只能将保险金给付给原来的受益人。在此案中,被保险人王某只是向家人、朋友宣布改由其女儿作为受益人,而没有书面通知保险公司,因而变更无效,保险公司只能向其儿子给付保险金。
三、受益人的受益权以保险金请求权为限。根据人身保险的相关原则,受益的受益权以保险金为限,对于保单的多种其他权益,如退保,抵押贷款,分红等,仍旧被保险人享有,故对于此案中的保险分红,受益人无权受领,应作为其遗产,由其继承人继承,在此案中,根据王某生前意愿,将其女儿作为继承人,故保险分红部分应由其女儿领取,王某儿子并不享有领取分红的权利。
根据上述分析可知,因王某变更受益人时未通知保险人,故由原受益人即其儿子领取保险金,但对于保险分红部分,应由其女儿领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