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2008年,34岁的吴先生因病去世,保险公司赔付200万,其指定的身故受益人是孩子,因为孩子是未成年人,故这笔保险金全部由吴先生的妻子谢某领取。其父母未能领取一分保险金,在找谢索要理赔金未果后,将谢某告上法庭,法庭判吴某父母败诉。
解析:因为被保险人指定身故收益人的行为,即为指定身故理赔金遗嘱的行为。所以不能按照遗产法的分配方式来分割。即如果被保险吴现实指定的身故收益为妻子和孩子的话,那么其理赔金只能给妻子和孩子,其他人无权要求得到此理赔金。
我在实际保险销售的过程中,通常遇见成人做为被保险人时,一般会把身故收益人写成孩子或者孩子+配偶。故建议广大消费者,请在投保保险时,如果还有父母健在者,请将身故收益人写一部分是孩子或配偶,但还有一部分应该是父母。此做法,虽然违背中国夫妻的传统想法,但在经济不断发展的现在,这个问题不能避讳。
在血缘观念强烈的中国内地,无论是给孩子还是配偶的那部分赔偿金,配偶肯定会给孩子用,配偶肯定会去抚养、教育孩子。但是在我们走后,配偶在法律上没有义务去赡养我们的父母,但年迈的父母还特别需要钱来维持老年生活。生前父母可以靠我们,但如果我们走后,父母怎么办呢?所以我们要记得防范:如果我们走后如何给父母安排一份养老金,其中指定身故受益人为父母,变是方法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