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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俊生:治理中介业务违规需要制度变革

2011-05-091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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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监管部门的角度看,中介业务违规某种程度上是价格竞争受到限制的情况下市场规律发挥作用的扭曲形式。比如,以防止利差损(投资运用收益率低于保险合同平均预定利率而造成的亏损)、保护行业的偿付能力为说辞,一直没有放开寿险产品的预定利率,更没有实现佣金的市场化...

新年伊始,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再度成为保险监管机构的关注重点。监管部门希图以此为重要突破口,规范市场秩序。但问题是,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规的根源何在?强化监管,尤其是市场行为监管是否就是有效的解毒剂?

笔者认为,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规行为的目的大多是以各种方式获取手续费,然后用于市场竞争,以获得更大的市场份额。其屡禁不绝是因为存在公司、监管、行业以及社会环境等诸多制度与机制的原因,即保险公司不合理的发展导向与考核体制、监管部门对价格机制作用的限制、保险行业缺乏透明性的运作以及行政权力的滥用。

从保险公司的角度看,总公司或上级公司费用政策不尽合理是基层公司通过中介业务违规的重要诱因。公司通常规定,直销业务发生在保险公司与投保人之间,一般无需支付手续费。而中介代理业务则有手续费支出。这样,不同业务渠道之间在费用政策上存在冲突,如果设计不合理,则为中介业务违规埋下伏笔。

中介业务违规更深层次的原因则在于整个行业发展理念的严重偏差以及由此衍生的不良的考核机制。长期以来,自监管部门到保险公司形成了整个链条的“保费冲动”:基层保险公司的保费冲动取决于上级公司的考核导向;而上级保险公司的保费冲动则源于监管部门对保险公司的业绩考核和管理评价。对保险公司管理的评价很多程度上取决于保费规模,这种激励机制导致了只重保费数量、不顾保险质量的“保费论英雄”的局面,并长期占据统治地位。正是由于发展理念的偏差,一些公司偏重于保费收入规模的考核导向使得基层公司为完成任务和指标,只好通过形形色色的中介业务违规,获取手续费,并用于市场竞争,以换来保费收入的增长。可以预期,如果行业发展理念没有得到根本上的扭转,现行的考核激励机制没有根本上得到改变,就难以在机制上杜绝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规行为。

从监管部门的角度看,中介业务违规某种程度上是价格竞争受到限制的情况下市场规律发挥作用的扭曲形式。比如,以防止利差损(投资运用收益率低于保险合同平均预定利率而造成的亏损)、保护行业的偿付能力为说辞,一直没有放开寿险产品的预定利率,更没有实现佣金的市场化和营业费用的市场化。这些人为限制使得价格竞争机制难以有效发挥作用。在价格竞争受限的情况下,一些保险公司通过直销业务虚挂在某一中介渠道之下等多种方式,获取手续费,并以此给客户返佣。可见,这种违规行为其实内生于对保险市场价格竞争的人为限制,妨碍了市场的自由交易。

从保险行业的角度看,保险市场严重缺失透明性也是公司中介业务违规的重要原因。中国保险业务的商业运作目前尚不够透明,对消费者而言是完全的“黑匣子”,信息的不透明也使得保险公司的经营数据失真。现阶段保险中介市场所谓的“三乱”(业务管理混乱、保险中介代理经营混乱、保险市场营销秩序)和“五假”(假承保、假批退、假费用、假理赔、假挂单)问题其实一定程度上都与公司运作上不透明以及商业安排上缺乏公众参与紧密相关。

从社会环境的角度看,行政权力的滥用往往成为市场机制的灾难,保险公司中介违规行为的背后同样能看见权力滥用的阴影。比如,一些保险公司将直销业务转变为中介业务提取手续费,进行商业贿赂,其表现形式就是与权力相结合的,一些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在经办保险业务过程中,利用垄断资源、行政权力,索取或收受回扣、财物或其他利益。显然,这涉及到权力介入市场机制的运行所带来的恶果。因此,强权力与弱市场相结合,是保险中介业务违规的重要原因,它既造成既得利益集团畸形发育,又造成公正缺失的市场秩序。因此,保险市场以市场化取向为目标的改革,应该将市场机制从行政权力的控制下释放出来。

综上所述,保险公司中介业务的违规行为是内生于公司、监管、行业以及社会环境等诸多不合理的制度和机制。因此,违规行为的治理不仅仅是保持高压态势的行政查处,更需要机制的重塑和制度的变革,包括转变公司的发展理念、发挥市场机制对于竞争的调节作用、重建保险市场的透明性以及警惕和约束行政权力的滥用等。

作者系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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