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寿保险的经营是以投保人、被保险人(即客户)选择保险人(即保险公司),保险人设法满足被保险人的需要为前提的。在此前提下,寿险公司为实现“最大安全原则”、“最低成本原则”和“最佳服务原则”,必须对被保险人群存在的各种风险加以筛选、分类和评估,并赋予适当合理的承保条件及保险费率,以使风险最大分散,这种风险选择的过程就称为“核保”。也就是说,保险公司并非来者不拒,而是有选择地接受投保。
(一)核保的重要意义:
1、公平性:公平是保险的原则。维持公平原则体现在客户根据其自身风险大小所缴纳保费与保险公司所承担保障责任应彼此相当,公平合理,对价平等。保险公司根据被保险人危险程度赋予对应保费,使得危险高者多交纳保险费,危险低的客户按低的标准缴费。各被保险人之间不因某一人危险程度较高而损害其他人的利益。
2、预防性:主要是防止逆选择。所谓逆选择就是指某一些人可能因其危险程度高而更倾向于投保。如果对这一类人群不加选择,保险给付必增加,对其他大量被保险人的利益必有所损害,从而动摇保险经营的基础。因此,在选择良质契约的过程中,必须对有逆选择倾向的投保加以限制甚至拒绝。
3、安全性:维持寿险公司的稳健经营。寿险公司随着业务量增加,客户群体也不断扩大,如果不做核保而任凭新客户加入,势必导致高风险人投保增多,而身体健康,经济、职业良好的低风险投保人数相对减少。长期以往,必将影响到寿险公司的安全经营,所以核保是维持寿险公司安全经营的重要基础。
(二)核保的目的:
1、对寿险公司而言:通过核保,正确评估风险,使被保险人群体实际死亡率符合精算的预定死亡率,避免“死差损”的发生。核保做的更好,使参加保险的人群实际死亡率低于预定死亡率,可使寿险公司有“死差益”的盈余。
2、对保险代理人而言:良好的核保可使赋予每个被保人的费率在其经济承受能力之内,能满足其保障需求,且比较其他公司产品更具竞争力,既不使公司亏损,又不致保费提高使展业发生困难。
3、对客户而言:投保客户交纳保费换取保险公司对其承担保险责任。通过核保,避免高风险人缴纳低保费。使低风险者不用承担对承保高风险者导致的高理赔做出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