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加入 WTO 后保险业的承诺内容
1. 企业设立形式
中国加入 WTO 时, 允许外国非寿险公司在中国设立分公司或合资公司,合资公司外资股比例可以达到 51% ; 中国加入 WTO 后两年内, 允许外国寿险公司设立独资子公司, 即没有企业设立形式限制。
加入 WTO 时, 允许外国寿险公司在中国设立合资公司, 外资股比例不超过 50% , 外方可以自由选择合资伙伴。
合资企业投资方可以自由订立合资条款, 只要它们在减让表所作承诺范围内。
加入 WTO 时, 合资保险经纪公司外资股比例可以达到 50% ; 中国加入WTO 后三年内, 外资股比例不超过 51% ; 加入 WTO 后五年内, 允许设立全资外资子公司。
随着地域限制的逐步取消, 经批准, 允许外资保险公司设立分支机构。内设分支机构不再适用首次设立的资格条件。
2. 地域限制
加入时, 允许外国寿险公司、非寿险公司在上海、广州、大连、深圳、佛山提供服务; 中国加入后两年内, 允许外国寿险公司、非寿险公司在北京、成都、重庆、福州、苏州、厦门、宁波、沈阳、武汉和天津提供服务; 中国加入后三年内, 取消地域限制。
3. 业务范围
加入时, 允许外国非寿险公司从事没有地域限制的“统括保单”和大型商业险保险。加入时, 允许外国非寿险公司提供境外企业的非寿险服务、在中国外商投资企业的财产险、与之相关的责任险和信用险服务; 中国加入后两年内, 允许外国非寿险公司向中国和外国客户提供全面的非寿险服务。
允许外国寿险公司向外国公民和中国公民提供个人 (非团体) 寿险服务;中国加入后三年内, 允许外国寿险公司向中国公民和外国公民提供健康险、团体险和养老金/ 年金保险服务。
加入时, 允许外国 (再) 保险公司以分公司、合资公司或独资子公司的形式提供寿险和非寿险的再保险业务, 且没有地域限制或发放营业许可证的数量限制。
4. 营业许可
加入时, 营业许可证的发放不设数量限制。申请设立外资保险机构的资格条件为: 第一, 投资者应为在 WTO 成员国超过 30 年经营历史的外国保险公司; 第二, 必须在中国设立代表处连续两年; 第三, 在提出申请前一年年末总资产不低于 50 亿美元。
5. 关于大型商业险
大型商业险的定义, 是指对大型工商企业的保险。其标准为: 中国入世时企业年保费超过 80 万元人民币, 而且投资额超过 2 亿元; 入世后一年, 企业年保费超过 60 万元, 而且投资额超过 1.8 亿元; 入世后两年, 企业年保费超过 40 万元, 而且投资额超过 1.5 亿元。
6. 关于法定保险的范围
中国承诺, 中外直接保险公司目前向中国再保险公司进行 20% 分保的比例, 在中国加入 WTO 时不变, 加入后一年降至 15% , 加入后两年降至 10% ,加入后三年降至 5% , 加入后四年取消比例法定保险。但是, 外资保险公司不允许经营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险、公共运输车辆和商业用车司机与承运人责任险等法定保险业务。
7. 关于保险“统括保单”经纪业务
将实行国民待遇。但是, 外资保险经纪公司地域范围也应按照外资保险公司地域限制的过渡期逐步放开, 即加入时在上海、广州、大连、深圳、佛山范围内办理业务; 加入后两年, 增加开放十个城市; 加入后三年无地域限制。
关于保险经纪公司申请资格, 除上述 30 年经营历史和连续两年代表处要求外, 对其资产规模要求: 加入时, 超过五亿美元; 加入后一年内, 超过四亿美元; 加入后两年内, 超过三亿美元; 加入后四年内, 超过两亿美元。
根据有关双边协议的保险营销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