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7月3日清晨,胡某骑着三轮车替单位送奶,不料在栖霞区晓庄广场与一辆出租车相撞,奶瓶撒了一地,胡某也因受伤被送进医院,被诊断为脑震荡、左手环指骨折。事发后,交警部门因认为胡某受伤后无法陈述事发时的情况,故无法查证交通事故的事实。不久,胡某诉至法院,要求出租车司机及车辆的保险公司赔偿自己各项经济损失3.9万余元。对此,出租车司机认为由于交警部门没有作出责任认定,胡某的诉讼主张不能成立。
法院审理后认为,胡某与该出租车司机对于发生交通事故的事实没有异议,且胡某是非机动车方,仍应由出租车的保险公司在“三责险”的保险金额内对胡某作出赔偿。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