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1月27日上午11时30分许,李女士在汉川市新堰镇乘车前往城区。司机韩某驾驶汉川某客运公司客车行至311省道新堰段(新堰交通站门前)时发生意外,司机为避让行人,操作不当,坐在车内的李女士感觉到一阵猛烈的晃动,撞到了引擎盖上受伤。李女士随即被送往医院就诊,确诊为怀孕168天,外伤造成流产。2月24日,李女士多次与客运公司协商赔偿事宜,双方在达成赔偿协议后,李女士要求客运公司履行协议时,客运公司却以没有明确的赔偿标准和数额等理由拒不赔偿。于是,李女士将客运公司诉至法院。
审理过程
法院认为,双方形成了公路旅客运输合同,客运公司在承运途中,其驾驶员操作不当,导致李女士在车内受伤流产,客运公司未能依约安全将李女士送到目的地,其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法院在依法确认双方签订的赔偿协议效力同时,对李女士要求客运公司赔偿医药费、误工费、营养费及精神损害赔偿费诉讼请求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