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单位食堂吃饭不慎被鱼刺卡住喉咙受伤,这能算工伤吗?近日,建邺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蹊跷的工伤案件,法院认为小伙并非因为工作原因受伤,不符合工伤认定标准。
既然工伤新规业已出台,在下班途中看望父母甚至买菜受伤的,都可算工伤,南京企业员工周晋认为,自己是在单位食堂吃饭时被鱼刺卡住受伤,酸菜鱼也是单位食堂制作的,属于在工作场所受的伤,理应被算作工伤。于是他以个人名义向市人社局提出申请,希望能够认定工伤,后又向建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就是希望用法律武器争取自己的权益。
但是,法院驳回了周晋的诉请,因为相关法律规定,工伤认定需满足职工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三个要素,市人社局做出不予认定的决定并无不妥,故而不支持原告的诉求。
员工周晋之所以如此“执着”,因受到工伤新规的影响——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今年9月1日起,员工在下班途中看望父母甚至买菜受伤的,都可算工伤。周晋的理由似乎比“买菜”要充分多了,不算工伤,心里难免不解。
事实上,很多人没有深入地研读司法解释,陷入了只知其一不知其二的认知误区,的确,最高人民法院新发布的这项司法解释,明确了上下班途中发生工伤的4种情 形。根据规定,职工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的,亦可认定为工伤,但是需要满足以下要件:第 一,合理时间合理路线,第二交通事故;第三在此交通事故中负非主要责任(换句话说,你故意违反交通规,如酒驾、无证驾驶等不在工伤范围之内);第四,这些 交通事故要由交警部门出认定书。由此及彼,在本案中,周晋的受伤并非因为生产活动,单位食堂也没有存在不安全因素,所以不能被认定为工伤。
周晋若将相关法律研究透彻,再对应自己的“受伤”条件,相信“吃酸菜鱼吃出工伤”的官司败诉也就得到广泛认同。“员工在下班途中看望父母甚至买菜受伤的,都可算工伤”,新修订的工伤保险制度扩大了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与覆盖面,彰显了制度的人文关怀,但是,在实践中,我们要认真学习并领会法律要义,不可随意扩大、模糊其边界,追根究底,还是出于对广大公民合法权益的真正保障。周晋虽然败诉,但是其依法提起行政裁决和诉讼、维护自身权益的行为,体现了普通员工权利意识的觉醒和法律意识的提升,而通过法庭的判决,法官的以案说法,给人们上了一堂生动的普法课,这是此起“酸菜鱼”诉讼案的最大亮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