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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失业保险金最新调整

2012-03-020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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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响应国家社保体系的建设,沈阳根据地方情况再次推出新政策。上调失业保险金标准,失业人员每月最多可领失业金720元。

从今年7月1日起,沈阳市将执行新的失业保险金标准。根据新政策,失业人员每月最多可领失业金720元。 6月30日,记者从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了解到,根据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辽宁省失业保险条例》规定,沈阳市政府决定对现行失业保险金标准进行调整。

沈阳市最新政策指出,和平区、沈河区、铁西区、皇姑区、大东区、东陵区(浑南新区)、于洪区、沈北新区、苏家屯区、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蒲河新城、沈阳棋盘山国际风景旅游开发区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不足10年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标准由每月580元调整到630元;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0年 (含10年)以上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标准由每月660元调整到720元。

新民市、辽中县、法库县、康平县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不足10年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标准由每月500元调整到525元;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0年(含10年)以上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标准由每月560元调整到600元。

相关人士介绍,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费时间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

按照有关政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告知其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7日内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失业后,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时到指定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失业保险金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失业保险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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