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6日讯:《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优化发展环境的若干意见》文件要求,近日,海盐县对失业保险费单位缴费实行了临时性下调。
根据文件规定,从2016年5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失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费率由原来的1.5%降至1%,个人缴费部分费率不变;企业单位由地税部门负责调整费率,在6月申报时直接降低失业保险的费率;机关事业单位从2016年5月1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止,失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由原来的每人每月60元降至每人每月40元。
记者了解到,在5月结算时,海盐县社保中心已经完成了对全县315家机关事业单位共计7769人的失业缴费调整。阶段性降低有关失业保险费率期间,参保人员的失业保险待遇不受影响。
失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的,由社会集中建立基金,对因失业而暂时中断生活来源的劳动者提供物质帮助进而保障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的制度。
在我国,失业人员在满足: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三个条件后,方可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待遇内容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1)按月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即: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支付给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费用。
(2)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医疗补助金,即:支付给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的补助。
(3)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丧葬补助金和供养其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
(4)为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开展职业培训、介绍的机构或接受职业培训、介绍的本人给予补偿,帮助其再就业。
根据《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258号)对失业保险费缴纳的规定,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应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一到一点五缴纳失业保险费。单位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百分之零点五缴纳失业保险费。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关注手机新一站网(),更多热门保险资讯随时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