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日前联合出台了《关于本市农村户籍人员参加失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明确,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招用本市农村户籍人员,单位和个人按照与用人单位招用城镇户籍人员相同的缴费比例缴纳失业保险费。即用人单位的缴费比例为1.5%,农村户籍劳动者个人的缴费比例为0.5%。
《通知》规定,本市法定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的农村户籍劳动者,失业后可到户籍地或居住地所在街道、乡镇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失业登记的流程、期限等参照《上海市失业登记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通知》还明确,本市农村户籍人员失业后,与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享受同等的失业保险待遇。在失业保险金的核定上,本市农村户籍失业 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按照其失业前个人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年限(扣除已领取失业保险金所对应的失业保险费缴纳年限)计算,期限计算办法以及待遇支付标准均与城镇户籍人员相同。农村户籍失业人员还可以参照《关于失业人员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事项的通知》 相关规定,自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当日起,按照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相关规定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享受失业生育待遇,以及《上海市失业保险办法》 规定的丧葬补助金、抚恤金、扶持生产资金等各项失业保险待遇。此外,对于通知实施之前按农民合同制工人身份参保的本市农村户籍人员,失业后仍可按照《上海市失业保险办法》 的规定领取失业补助金。
新一站保险网温馨提醒,如对失业保险仍有疑问可联系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外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 地址:上海市世博村路300号 电话:86-21-23111111 劳保咨询:12333 医保咨询:962218 人事咨询:643782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