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近日从街道社保所获悉,本市失业保险待遇发放流程4月起将从由各区县街(乡)社保所发放调整为由市社保中心委托代发银行统一发放,发放时间为每月17日。
据悉,市人力社保局日前发布的《关于调整失业保险待遇发放流程的通知》明确指出,此次调整将原先的社保所发放改为统一由市社保中心发放。市社保中心委托代发银行,将资金直接发放到个人账户中,实现失业保险金的社会化发放。失业人员可以在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建设银行等13家代发银行和邮政储蓄所中自选一家办理存折(卡),以便每月领取失业保险金及其他失业保险待遇。该调整实现了失业管理系统与社会保险五险系统的互通互联,降低了资金流失的风险。
新政策还规定,用人单位不按规定提供材料将承担责任。用人单位应该在与劳动者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或聘用关系)后15日内将失业人员的档案及材料送到失业人员户口所在地的区县人力社保局,以便失业人员及时办理失业登记。用人单位不按规定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失业保险待遇核定所需材料,致使失业人员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或影响失业人员再就业的,用人单位应当赔偿由此给失业人员造成的损失。
据介绍,失业人员如果想要领取失业保险金,应该在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60日内,携带身份证、户口本、银行卡或存折、2张1寸和1张2寸彩色照片及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到其户口所在地的街道社保所办理失业登记,办理失业保险金领取手续。社保所工作人员提醒,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失业人员应每月向社保所如实报告本人的求职经历、就业状态和培训等情况,履行申领失业保险金签字手续。如果没有履行报告和申领手续的,将按相关规定停发其失业保险金及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给您提个醒儿
一次性领取失业金需实际经营
4月1日起,地区失业人员如需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必须进行实际经营,还需提供税务登记证明,并接受区人力社保局的检查。
据社保所工作人员介绍,失业人员在办理失业登记和申领失业保险金手续后,需按月向社保所报告求职经历和就业状态,履行申领失业保险金签字手续。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兴办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的,可到社保所申请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但要求失业人员必须进行实际经营,还需提供税务登记证明,并接受区人力社保局的实际检查。这一政策旨在鼓励失业人员自谋职业、灵活就业、自主创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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