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月27日讯,近日省人社厅下发《关于参加省本级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人员领取养老金条件审核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中管干部和省管干部可在具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部门批准退休后申报领取养老金相关手续。
《通知》明确,在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参加省本级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省直机关事业单位、中直驻辽机关事业单位应为其工作人员达到领取养老金条件时办理申领手续。
参保单位在工作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应及时为其办理退休手续,并于当月向厅机关事业养老处申报办理领取养老金条件审核或报送延迟退休审批手续进行备案;未按规定时限申报的,由参保单位承担相应责任。中管干部和省管干部可在具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部门批准退休后申报。
省本级参保单位人员领取养老金条件审核确认后,由参保单位按规定到省社保局办理统筹内养老保险待遇核定和领取手续。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统筹项目外的其他待遇,按原渠道发放。
省直机关自2017年5月起开始按月申报,其他参保单位从在省社保局办理参保登记的次月起开始按月申报。
2014年9月30日前获得省部级以上劳模、有重大贡献的高级专家等荣誉称号以及获得其他荣誉称号符合提高基本退休费计发比例、且在2014年10月1日后退休并保持荣誉的人员,退休时给予一次性补贴。补贴资金从原渠道列支,其中需财政安排资金的机关事业单位,须在申报领取养老金的同时,填写《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一次性退休补贴申领表》附获奖证书等相关材料一并报送省人社厅机关事业单位养老处审核,批准后发放待遇。
不需财政安排资金的机关事业单位根据相关规定自行核定和发放一次性退休补贴。自本通知发文之日起,机关工作人员特殊贡献待遇核准工作停止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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