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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最新政策

2016-04-084次浏览
小新客服
问:江苏省事业单位什么时候正式实施基本工资调整标准... <p></p>答:按照对国家政策的解读,一般认为,会涨一个基本工资的水平。 就是,你2000的工资,基本工资1100,那么这次给你涨1100.<br />问:江苏省各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新退休... <p></p>答:请拨打12333咨询<br />问: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p></p>答:好像养老保险是制度,不是法.国务院是有权制定制度的,因此,合法的.<br />

4月8日讯:我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已从2014年10月1日起实施。很多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关心,以后自己的工资单上要扣多少养老保险费?退休时的养老金将由哪些构成?改革后退休待遇会降低吗?4月7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省财政厅公布了《江苏省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回应参保人员关切的问题。

基础“概念”

参保对象:涵盖三类人群

《办法》明确,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参保范围和对象包括三个部分:

一是省级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省属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

二是驻苏中央国家机关(单位)所属机关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

三是驻宁部队原已参加江苏省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试点的事业单位和人员(原不属于纳入民政部门安置的人员),暂参加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待国家政策明确后,再按政策执行。

基数申报:每年申报缴费基数

每年年初参保单位应向省级经办机构申报本年度单位和个人的缴费基数。参保单位未按规定申报缴费基数的,省级经办机构暂按上年度核定缴费基数的110%核定,参保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后,重新核定并结算差额。

我省规定,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单独统筹,实行收支两条线,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预算管理,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出现收不抵支时,由省财政给予补贴。

机关和事业单位个人缴费基数有别

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单位缴费比例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0%,个人缴费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8%。

机关单位(含参公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西藏特贴、特区津贴、警衔津贴、海关津贴等国家统一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项目)、国家和省规定的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地区附加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本人上年度12月份的基本工资)。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西藏特贴、特区津贴等国家统一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项目)、国家和省规定的绩效工资(含基础性绩效和奖励性绩效)。其余项目暂不纳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单位的缴费工资基数为本单位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

◎未执行规范津补贴和未实施绩效工资的单位,其工作人员个人缴费工资基数暂按上年度本人工资收入计算。

◎个人工资收入超过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本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改革前后,养老金支付项目不同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项目为:

(一)改革前已退休(退职)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项目为:基本退休(退职)费、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退休补贴(生活补贴)、历年调整的基本养老金。

(二)改革后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项目为: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历年调整的基本养老金。

(三)国家和省规定纳入养老保险基金支付的其他项目。

新老有别,“中人”设有过渡期

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养老待遇实行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对于2014年10月1日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中人”设立10年过渡期,过渡期内实行新老待遇计发办法对比,保底限高。过渡期结束后退休的人员执行新办法。

我省新《办法》规定,新老办法比对的十年“过渡期”内,单位或个人未足额缴纳职业年金的,参保人员达到国家和省规定退休年龄时,需一次性补齐欠费后,再计发养老保险待遇。

有两种领取选择

可一次性购买商业养老保险

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同步缴纳职业年金。职业年金缴费基数、缴费方式与基本养老保险费相同。单位缴纳职业年金的比例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8%,个人缴费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4%。

职业年金和基本养老保险费同时征收,征收的职业年金全部进入省级经办机构开设的省级职业年金归集户,按月将省级职业年金归集户中的职业年金全部归集到全省职业年金归集户,按照职业年金管理的相关规定,进行投资运营。

参保人员在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退休条件并依法办理退休手续后,可选择一次性将职业年金用于购买商业养老保险产品,依据保险契约领取待遇并享有继承权;也可选择按照本人退休时对应的计发月数计发职业年金月待遇标准并享有继承权,发完为止。本人一旦选择一种领取方式后不再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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