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4日讯:7月1日起,2001年12月1日后离开广州市各级机关以及事业单位的“在编”人员,可办理一次性缴纳职工社会医疗保险费业务,享受基本医疗服务。
6月29日,广州市医保局发布《离开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一次性缴纳职工社会医疗保险费办事指南》(以下简称《办事指南》),在明确具体缴费办法的同时,也要求广州机关事业单位对其中两类人员(不含开除)负有缴费责任。
机关事业单位对两类人员负有缴费责任
《办事指南》中明确,2001年12月1日后离开广州市各级机关、事业单位,离开原单位前的身份为在编人员(以下简称离开人员),可以办理离开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一次性缴纳职工社会医疗保险费业务。
一次性缴纳职工社会医疗保险费、职工重大疾病医疗补助费的月度缴费标准分别为办理缴纳时点的上年度广州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缴费基数)的7.5%、0.26%。《办事指南》中特别说明,2016年7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的缴费基数为2015年广州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764元。
机关事业单位对两类人员(不含开除)负有缴费责任。
第一类是2001年12月1日(属于原医疗保险独立统筹区的,花都区为2006年3月、番禺区为2003年5月、从化区为2006年1月、增城区为2005年12月)至2013年12月31日期间离开机关事业单位(不含开除)的人员,其离开时年龄达到男年满50岁、女年满40岁的,机关事业单位应当按其超出男年满50岁、女年满40岁后至其离开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时间(按月计算,下同)一次性缴纳职工社会医疗保险费。
第二类是2014年1月1日后离开机关事业单位(不含开除)的人员,其离开时年龄达到男年满45岁、女年满35岁的,机关事业单位应当按其超出男年满45岁、女年满35岁后至其离开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时间一次性缴纳职工社会医疗保险费。
比如,李四,女,2015年1月离开,离开时年龄35岁4个月。那么机关事业单位应当按4个月的时间为其一次性缴纳职工社会医疗保险费。
个人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性缴纳
《办事指南》提出,离开人员个人可为选择性缴纳。也就是说,其本人(包括开除人员)可根据需要及经济承受能力,选择申请一次性缴纳职工社会医疗保险费。一次性缴纳年限最长不超过经审核确认的离开前的原机关事业单位工作时间,并扣除原单位已缴纳医保费及按规定补缴职工社会医疗保险费的时间,不得分期缴纳。
一次性缴纳医保费如何办理?《办事指南》介绍,单位经办人或离开人员个人先在所在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出核定申请,于7个工作日内拿到载明核定结果的《离开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一次性缴纳职工医保费审核表》,再持该表到所在区对应的地税部门办理缴费手续。
需要强调的是,一次性缴纳医保费后,达到享受职工社会医疗保险退休人员待遇条件的人员,可携带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相关证明材料向医保经办机构办理核定手续。缴费后仍未达到规定年限,但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需到地税部门办理退休延缴手续;缴费后仍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或灵活就业人员,需按规定参加职工社会医疗保险。
审核结果一经确认,不得办理变更,在一个职工医保年度(2016年7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内有效;缴费金额应与核定结果一致。如未在有效期内缴费,需在下个职工医保年度开始后重新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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