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6日讯:日前,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公益一类和公益二类事业单位,纳入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范围。今年6月开始,社保经办机构开始受理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单位缴费基数核定业务。
根据《通知》,2014年9月30日前已经成立的单位及已在本单位工作的编制内人员,按《通知》规定进行参保登记和缴费;其他单位及编制内工作人员,按照《海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有关规定进行参保登记和缴费。
《通知》规定,纳入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范围的单位在申请办理工作人员参保登记手续前,应按照国家及我省有关规定对人员编制进行清理规范,列出符合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编制内人员名单,并在本单位进行公示,接受监督,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后,参保单位对人员名单加盖公章确认。其中,有主管部门的事业单位,参保人员名单须报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另外,参保的编制内人员数量超出单位编制总数的,单位应提供相关政策文件及详细情况说明。无法提供相关材料的,不得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范围。
《通知》规定,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由社保经办机构负责征收,采取银行代扣代缴方式进行征缴。各市县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代扣代缴金融机构为当地农信社(农商行、农合行),省本级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代扣代缴金融机构为海口农商行。
今年6月开始,社保经办机构开始受理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单位缴费基数核定业务。参保单位可在办理参保登记手续时向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申报核定缴费基数。
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应在缴费基数核定的当月将保费存入指定的代扣代缴账户,参保人员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代扣代缴。职业年金同时缴纳。2016年为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工作的过渡期。过渡期内申报2014年10月至缴费当月保险费的,按国家公布的记账利率收取利息,免收滞纳金。2017年1月1日后申请补缴的,按规定加收滞纳金,免收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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