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4日讯:记者从南昌市人社局获悉,南昌正式出台《南昌市国家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办法》。“办法”规定,从2016年4月开始,南昌国家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实行工伤保险,并要求在2016年7月1日前全部参保到位。
根据规定,市本级和未经市人社局委托代办的县区国家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工伤认定由市人社行政部门认定;经市人社局委托代办的县区,其国家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工伤认定由所在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和认定。
按照国家相关文件要求,2016年国家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参加工伤保险的费用先行由参保人员所在的组织向相应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缴纳工伤保险费,再由财政部门予以追加,以后我市国家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参加工伤保险的年度费用将列入单位部门预算。
据了解,工伤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作人员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的缴费基数为本单位在职职工工资总额,包括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同一单位的工伤保险缴费基数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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