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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不纳入改革范围

2015-11-261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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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特别是养老保险是国家长治久安的“稳压器”。昨日从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工作会议上获悉,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将于10月1日前按照新制度启动实施参保登记缴费和养老 金发放,以2014年10月1日为界限,采取“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中人逐步过渡”的方式。哪些人员被纳入此次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之中?缴费基数和比例如何计算?待遇又是如何计发的?……对于一系列疑问,济宁市社会保险事业局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科相关负责人进行详细解答。
参保范围: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不纳入改革范围
 
根据 《济宁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此次改革适用于我市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 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参保的事业单位分为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含公益一类、二类、三类事业单位)。
 
据济宁市社会保险事业局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科科长毕爱英介绍,此次改革涉及的参保的事业单位的具体范围为:对于划分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已 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仍继续参加; 尚未参加的,暂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待其转企改制到位后,自转企改制基准日起,按有关规定纳入企业职 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对于目前尚未确定分类类型的事业单位,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仍继续参加; 尚未参加的,暂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待 其分类类型确定并改革到位后,纳入相应的养老保险制度。
 
“在参保的工作人员范围上,我市在原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统筹期间,已纳入参保范围的编制外人员,应划转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继续参保,原统筹期 间的个人缴费相应转入本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其中,改革前(即2014年10月1日前)已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领取养老金的人员,可保 留在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范围,原统筹期间的个人缴费并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根据规定,对于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单位 中的编制内劳动合同制工人,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具体办法另行确定。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不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 改革范围,继续按照国家和省统一规定发给离休费,并调整相关待遇,所需资金从原渠道列支。管理部门的工作效率提升了,还有效解决了工作烦琐、操作落后、制约机制不完善等问题,可谓一举两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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